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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函〔2022〕328号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2-04-28 11:4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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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良好发展秩序,推动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积极发挥正能量,经研究,决定对全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通过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224月—8月。

三、整治任务

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

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

3.另行制定章程的;

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

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

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协会”“联合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

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的;

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

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

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

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

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

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

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

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

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第18910111213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限期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贯彻落实。要把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二)加大查处力度,推动长效治理各地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行政约谈、抽查审计、督促指导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对违法违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进行处理。要结合实际研究建立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和监管机制,引导各社会团体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加大专项整治行动新闻宣传和政策宣讲力度,及时曝光违法违规分支(代表)机构负面典型,积极营造专项整治行动良好氛围。各地应明确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于420日前反馈联络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微信号);715日前形成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书面总结报告(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实效、经验做法、困难问题、意见建议等),连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报送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相关部署、进展成效、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情况,可结合工作实际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

联系人:卢曼妮,电话:0771-2834597,传真:0771-2441744,电子邮箱:shzzglj@mzt.gxzf.gov.cn,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

附件:xx市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docx

自治区民政厅
202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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