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区性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行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前公示的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任职监督,促进社会团体规范内部治理,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性社会团体范围内推行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前公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对象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的拟任负责人,包括拟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二、公示内容及方式
公示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名称、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党委名称、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拟任社会团体职务、拟任负责人所在工作单位及职务等。
社会团体负责人任前公示通过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同时公布有关投诉举报方式,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公示基本程序
(一)社会团体履行内部民主选举程序选举负责人后,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党委报送备案材料;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党委对社会团体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意见并盖章;
(三)社会团体将经过初审的备案材料送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通过广西社会组织网公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社会团体应按照有关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推选合格候选人,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选举,做到民主选举、依法决策和规范管理。
(二)社会团体应按规定准备相关备案材料,按如下要求送有关部门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社会团体,备案材料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和出具意见;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备案材料送行业党委初审和出具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备案材料送民政管理社会组织党委初审和出具意见。
(三)社会团体负责人任前公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负责人任前公示期满未接到异议反映或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期限自社会团体举行内部民主选举之日起算;公示期间接到异议反映或投诉举报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自治区民政厅
202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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