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认真阅读本须知。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或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手写签名;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
4.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5.对被申请人不作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除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需要提交律师执业证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
7.申请人超过5人的,需要提供行政复议推选书;
8.其他证据材料。
四、邮寄提交行政复议材料地址:
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政策法规处,电话0771-2831326。
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字样。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