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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解读

2020-03-10 11:3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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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2005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2009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不再适应新形势发展,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

    ——明确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

    《办法》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明确了保障对象范围。

    《办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的三个基本条件: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自治区户籍家庭。

    ——明确了可以按“单人户”申请低保的情形。

    《办法》实行“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情形。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按户施保”整户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按“单人户”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三级、四级精神或者智力残疾人;(三)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四)脱离家庭、在宗教活动场所居住1年以上、生活确有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五)生活确有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和刑满释放人员;(六)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且自愿接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

    ——明确了“支出性困难家庭”可以申请低保。

    《办法》同时考虑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及收入扣减的情形,体现了“按收入认定”和“按支出核算”相结合综合评定家庭困难程度的人文关怀:因病、因残、因灾等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生活确有困难家庭,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因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而没有就业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无收入者。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规范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的程序。

    《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重要环节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规范了操作程序,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办法》将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主体明确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民政部门或受委托行使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工作,从而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方便群众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或者由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进行审批。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受委托行使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屯公布。

    ——明确了保障金的发放。

    《办法》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根据其家庭类别、困难程度等情况,分档或者补差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于批准当月或者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指定的家庭成员账户。

    ——规范了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低保申请。

    《办法》还明确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也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受理,避免推诿扯皮,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

    ——防范“人情保”“关系保”。

    为了防止“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办法》还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近亲属申请或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备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备注对象进行重点核查。

    ——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收入支出状况和财产状况,每半年至少通过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平台查询核对1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1次,对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每年至少入户调查核实1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低保,不再符合条件按照动态管理机制在渐退期结束后退出低保范围。

    ——低保对象个人申报义务和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办法》对低保对象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时,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发或者停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二)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三)主动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审批机关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情节严重的,处以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他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审批机关将有关情况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记入当事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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