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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09-08 18:30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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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多次组织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2020年7月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针对乱收费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要从严监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全面规范各类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做到对违法违规收费“零容忍”。7月1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各行业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二、制定依据

(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

(二)《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发改体改〔2019〕957号)

三、制定过程及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7月21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召开会议,布置进一步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工作,要求与会单位密切跟踪对接相关国家部委,了解国家部委对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最新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措施意见。7月29日,在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提出的初步贯彻落实意见基础上,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并印送13个自治区相关部门征求意见。8月5日,根据各部门反馈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完善,于8月10日形成代拟稿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13个自治区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11条,经认真研究,采纳9条,部分采纳和不采纳各1条,对部分采纳和不采纳的,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了说明,并与各有关单位进行了沟通。

四、主要框架内容

《通知》从4个方面,就我区深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提出了15项贯彻落实措施,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和责任单位,提出了清理规范工作的完成时限。

(一)围绕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提出5项贯彻落实措施。一是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二是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三是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四是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五是严禁多头重复收费。

(二)围绕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提出3项贯彻落实措施。一是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二是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三是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

(三)围绕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提出5项贯彻落实措施。一是强化收费源头治理;二是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三是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四是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五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

(四)围绕组织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检查,提出2项具体工作措施。一是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二是开展年度集中抽查。

五、有关工作时限要求

(一)2020 年底前,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通知》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

(二)2020 年底前,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行业管理部门要针对本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存在的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收费公示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

(三)2020 年底前,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民政厅、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要于2020 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本行业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时汇总,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2021年3月底前,对全区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情况组织开展抽查检查,确保整改到位。以后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抽查检查,保持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常态化监管。

六、关键词解释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以财政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为准。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利用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向社会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行业协会商会的分支(代表)机构: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的常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在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的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活动。行业协会商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总部及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向同一家会员企业分别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总部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是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也不得通过先收费再退还的“收费返成”方式吸收会员和收取会费。

(四)防止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是指收费应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收费所得除了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支出及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事务,盈余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成员间分配。

相关政策文件:桂政办发〔2020〕5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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