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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操作指南(试行)

2020-12-21 10: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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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如何理解?

本操作指南所称“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是指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相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直接提供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工作的部分事项,按照规范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费用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与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层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8月《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三)部委层面

《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1〕190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民政部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33号);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20年102号令)。

(四)自治区层面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4〕30号)。

(五)区直部门层面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财综〔2014〕31号);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0〕45号);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

三、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有哪些?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和履行职责所需的辅助性服务。

四、承接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有哪些?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会工作服务能力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具有社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生产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具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能力的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来确定。

五、承接主体有哪些条件?承接主体重点审核什么?

承接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

(三)机构名称、业务范畴有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和较强的公益项目运营管理能力;

(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五)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六)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社会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七)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八)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未被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名单;

(九)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避免不具备社会工作服务资质、没有真正配备持证社工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不清楚社会工作服务程序及要求的其他社会组织变相竞标。避免投标时配备的有资质的社工中标后未能到岗开展工作。

避免持有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被滥用或存在寻租等,影响承接项目的质量。除担任督导及作为类似项目的二期三期项目的投标外,原则上一个社会工作者的职业水平证书只限于用在一个正在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六、如何物色符合资质且具有优秀条件的承接主体?

各地可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具体需求,确定承接主体的社会工作服务资质和具体条件。

建立可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介入流浪乞讨救助服务项目的社会工作机构的数据库(含名称、数量、规模、服务内容、前期项目承接经验、人员配置情况等指标化信息档案等),并充分地向社会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竞标或不得有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进而拒绝外地承接主体参与竞标。

如果没有物色到承接主体,可以联系当地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专业院系或广西社会工作协会、自治区民政厅等进行资源链接和组织推介。

七、什么样的服务内容可以设计到政府采购服务中?

(一)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4〕30号)等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组织提供、社会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司法审判以及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不适合购买,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能的服务项目外,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主要包括:(1)站内救助中的求助接待、安检登记、生活服务、寻亲服务、医疗服务、未成年人教育服务、户口办理、离站服务、流浪预防、涉外救助、区域内相关机构资讯的征集与宣传等;(2)站外外展救助中的街面巡查劝导、告知引导、发放救助物资等;(3)源头治理中的入户调查、业务培训、政策宣传、绩效评价等;(4)护送返乡服务、返乡安置及其实际需求的其他服务;(5)救助管理工作的研究、监管、公益宣传、标准化建设;(6)公益项目的策划与组织、公益项目的评估;(7)救助管理队伍的培养培训、督导、实习生链接与辅导、志愿者的招募与服务管理等;(8)对流浪乞讨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康复训练、送医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援助、行为矫治等服务。

应当由政府直接承担的行政管理性事务,以及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救助服务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防止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虚化和公共资源闲置。

各设区市制定的本级政府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文件和指导性目录,应当确定政府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经费、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和当地实际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八、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的程序如何?

(一)编制政府采购服务的计划。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相关文件和学习相关政府购买服务的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模式,结合本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编制计划:一是编制部门预算时,按照民生优先、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同步编制本部门细化到具体项目的年度购买服务计划,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二是结合全区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介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活动,单独编制预算,开会论证后报上级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审核与批复。由设区市民政局编制的采购服务计划要经过集体讨论通过并报财政部门审批,由救助管理机构编制的采购计划要经救助管理机构集体讨论通过并向设区市民政局报备和向财政局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机构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程序和时间要求,对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和批复。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行政委托、公益创投等形式中选择适宜的政府采购形式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及时与符合条件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服务供给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绩效目标、考核标准、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严禁转包行为,并将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服务供给主体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保证服务数量和质量。

项目实施期间,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绩效评价,做好信息公开。

九、如何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类型?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内容的基本需求、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结果评价的方式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一)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桂财采〔2019〕72号)规定,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自治区本级为5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为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才需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二)对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不符合竞争性条件或具有安全保密等方面特殊要求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战略合作、行政委托等方式来确定承接主体。

(三)对市场主体发育成熟、可以形成有效竞争的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选定承接主体时,要以满足服务质量、符合服务标准为前提,不能简单以“价低者得”作为选择标准。

(五)购买主体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政府购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十、如何与政府采购服务的代理公司合作?

(一)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遴选一批熟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业务、精通社会工作服务的专家、学者充实评标专家数据库,与代理公司充分沟通在政府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时随机抽选评标专家,有效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

(二)购买主体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计划,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格式按照招投标代理公司的要求提供“采购需求”,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时间、主要工作内容(部分指标可量化)、项目预算、项目执行人员全职人员的配备与资质人员的要求等。一般每10万元预算配备1名专职社会工作人员,10万~30万之间的可以要求承接主体配备的持有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的人数占比不低于50%。

(三)购买主体需要与招投标代理公司商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见第九条购买服务形式的选择)。自治区本级采购金额为50万元以上,设区市、县级采购金额为30万元以上的才需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购买主体需要与招投标代理公司商定评表分数体系。主要指引有:(1)未达到采购限购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主体按照相关程序开会决议和签订合同,不进行评分;(2)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需要通过招投标并设定具体的评分标准来评标;(3)确定单一来源采购的需要组织论证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原因,并向财政部门等进行沟通协商;(4)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的评标办法一般是采取百分制,价格分一般占10%,服务方案分约占50%(包括但不限于总体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与档案管理、运营方案,每一部分分数可按1~4档设置分值),项目实施人员分占30%,信誉与实力分占10%。

十一、签订政府采购服务合同要注意什么?

购买主体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评估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要按照合同的内容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进行全程督导和检查收,并在项目中期、末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工作,确保服务项目按时完成;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现行的资金管理制度办理资金支付。承接主体所安排的工作人员和督导的人力资源预算比例不低于65%。

十二、项目实施期间如何做好绩效评价?

各地购买主体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资金使用、服务成效、项目管理、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绩效评价。

各地应建立第三方评估数据库,将具备评估资质、熟悉救助工作业务的有关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市场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代表等专业人士纳入第三方评估数据库,随机抽取相关人员对购买服务进行评估监督。

绩效评价指标应当在购买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一般应当包括服务数量、服务对象满意度、项目成本效益情况等内容;可参考民政部门有关规范化标准。指标选用应当按照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应当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评估经费应当在购买服务时提前做好预算,在购买服务的同时购买主体应当同时采购第三方评估与督导单位,对服务进行全过程督导和评估。

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禁止或者限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对于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项目实施期间如何做好严格的监督管理?

政府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应遵循“规范流程、政府采购、合同约束、信息公开、全程监管”的原则。

各地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

上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购买主体要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分包。

要建立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制定临时接管预案。在承接主体发生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情形时,及时启动预案。对承接主体存在违背合同、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进行处罚,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合同执行,依法禁止相关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购买流浪乞讨人员社会工作服务。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价和监督机制,及时组织验收和评估。

购买主体要协同各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监督,并公示监督结果;购买主体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发现承接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的,依法予以处罚。

十四、项目实施期间如何做好信息公开?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公告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购买主体应当在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后10个工作日内,协同代理机构等单位,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等向社会公开。

  相关政策文件:全区开展社会工作介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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