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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政策解读

2021-03-22 17:2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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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镇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街道标准》(以下简称“两个标准”),将成为新时期我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指南。

“两个标准”出台意义

“两个标准”对设立镇和街道相关条件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改进我区镇和街道设置工作,有利于基层政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推动城市区域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培育发展中小城镇,有益于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两个标准”政策解读

“两个标准”在内容上都包括总体要求、指标条件、申报要求和其他4个部分,设立镇标准还增加了“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其中: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设镇和街道的“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基本原则和区划调整权限、范围、方式等。

(二)指标条件明确了人口和面积、经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三个方面的条件。

1.关于人口和面积条件。人口条件采用常住人口指标,最大程度上真实反映人口情况,有利于推进拟设镇和街道区域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面积条件确保拟设镇和街道具有良好发展空间,具备一定辐射带动能力,进一步提高城镇基层政区综合承载能力。

2.关于经济条件。采用最近连续两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本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的平均值,体现了对拟设镇和街道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

3.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条件。设镇标准有15项指标,设街道标准有13项指标,内容上分别涵盖交通、供水、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环保、体育、网络通讯、邮政、市场等方面,具体内容对应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领域标准和要求。

(三)申报要求规定了设镇设街道工作的责任划分、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要求等。

1. 设立镇的审批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镇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调整方案,即县人民政府(如乡镇合并等)或乡人民政府(如乡改镇等),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 设立街道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设立街道申报材料具体要求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研究确定。但设立街道涉及调整周边乡镇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域界线)时,需要事先按相关要求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周边乡镇行政区划(或行政区域界线)后,方能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区域内设立街道,如撤镇设街道、撤并或整合乡镇设街道等。

(四)其他部分提出了“两个标准”要结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明确了在国家和自治区出台有关新规定后要从其规定,并规定了解释权和执行时间。

(五)需要另外说明的问题。

1.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机构编制、行政区划管理和“约法三章”等有关精神,确定设立乡镇、街道工作应按照“撤一设一、撤多设少”基本原则且不突破现有乡镇和街道总量。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规定,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各地应当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前提下,稳妥审慎开展相关工作。

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推动我区部分人口大县、经济强县的人民政府驻地实行扁平化管理、助力县城区域行政效能提升,确定常住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街道。

4.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民族乡不能改设为“民族镇”。

“两个标准”贯彻执行

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两个标准”学习宣传,严格执行标准要求,准确把握精神内涵,从严从紧履行调研指导、审核把关责任,健全完善各级工作机制,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我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提升城镇基层政区行政区划管理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工作成效最大程度反映民心民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鉴于“两个标准”已对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提出新的条件和要求,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事项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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