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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发文字号:民发〔2021〕16号发布日期:2021年02月16日

民政部关于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民发〔2021〕16号)

2021-02-16 13:25     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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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民政部门扎实履行政治责任,充分发挥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作用,全力做好社会救助兜底脱贫工作,深化特殊困难群体关爱帮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倾斜支持力度,有力服务支持了脱贫攻坚大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部署,现就民政领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认真履行基本民生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基本社会服务等职责,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5年过渡期内,按照中央“四个不摘”的工作要求,保持民政领域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脱贫人口基本生活。调整优化民政政策措施,补齐民生保障短板弱项,适度扩大兜底保障和福利政策覆盖范围,提高民政服务质量和水平,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保持过渡期政策总体稳定,巩固兜底保障成果

(一)持续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对脱贫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依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信息,协助开展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调整优化农村低保“单人户”政策,将未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农村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适当扣减;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救助渐退期。

(二)持续做好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工作。开展“三留守”人员定期探访,完善以农村空巢、留守老年人和留守儿童为重点的定期探访制度,加强信息动态管理。依靠村“两委”班子、驻村干部、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亲朋邻里等,日常巡访掌握基本情况,及时防范、积极化解风险隐患。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严格保障标准,细化保障措施,确保不漏一人,防止发生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的极端个案。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措施。

(三)持续做好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福利保障工作。细化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推进农村残疾人社会化照护服务,为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料或日间照料、邻里照护服务。鼓励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不断加大农村贫困重度残疾人康复工作力度。指导农村地区做好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为农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社会交往、工作技能训练、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社会服务,帮助其恢复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优化民政领域政策供给,强化同乡村振兴衔接

(四)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的救助帮扶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包括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以及其他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库。加快构建农村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业务体系、技术体系、支撑体系,加强大数据分析比对,及时预警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农村低收入人口,做到早发现、早帮扶。

(五)完善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完善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认定方法,适度扩大基本生活救助覆盖范围。健全低保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进低保制度城乡统筹发展。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质量。发挥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作用,完善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扩大部门间信息共享范围,加快推进全国联网核查,促使跨区域核查更加精准、高效、安全。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提质增效。

(六)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深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农村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重点增强县级供养机构失能照护和集中供养能力,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强化失能、部分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照护服务能力;盘活乡镇敬老院设施资源,建设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增强运行活力,将服务范围延伸至村级幸福院和居家老人;加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易地搬迁安置点养老服务全覆盖;用好农村互助幸福院等设施,丰富互助养老服务内容,提高服务便捷性,满足广大农村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需求。

(七)提升残疾人保障水平。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普遍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拓展补贴发放范围,逐步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至农村无固定收入、农村低收入家庭、重残无业、一户多残、老残一体、依老养残等残疾人困难群体,护理补贴覆盖至三级、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推动建立基本型康复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加大“福康工程”等公益项目实施力度,加强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确保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基本康复服务。

(八)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强化乡镇基础作用。做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社区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网络,提升社区服务的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水平,畅通惠民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重点提升定点帮扶地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和服务水平。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创新社区工作法,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全面开展社区协商,加强村级议事协商规范化建设。

(九)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振兴。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和推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继续举办中国公益慈善项目交流展示会,引导、鼓励慈善力量通过投入资金、捐助物资、捐建设施、开展培训、实施项目等方式,助力乡村振兴。继续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鼓励和支持各地依托民政服务机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乡镇社工站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大力宣传在扶贫济困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十)持续做好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划地名工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指导地方优化调整城市基层和乡镇行政区划,激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更名管理和地名标志设置,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和信息化建设。指导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加强界线管理和平安边界建设,依法推进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积极消除界线纠纷隐患,防范化解风险。

四、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作为民政系统的重中之重,纳入民政重点工作范围,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统筹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资金倾斜和支持力度。巩固拓展定点帮扶县攻坚成果,不断提升民政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强化人才保障。加快乡镇社工站、未成年人工作保护站和农村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分级分类开展养老服务员、儿童福利督导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业务培训,提升各类人才业务素质和综合素养,提升农村社会治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工作水平。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紧密围绕中央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执纪问责。健全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巩固提升行动,深化拓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成果。


民  政  部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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