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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21〕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关于鼓励企业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捐赠的意见

2021-06-30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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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国资委、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有关精神,促进广大企业通过公益慈善事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形成我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持续推进我区公益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鼓励企业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捐赠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企业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捐赠的现实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区各类企业积极响应党中央号召,更加主动热情投身公益慈善事业,通过公益捐赠,广泛开展灾害救助、扶贫济困、救孤恤病、扶老助残等活动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为我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与社会的普遍期望和形势的发展需要相比,我区各类企业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掘,优势有待进一步发挥,同时引导我区各类企业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捐赠的工作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慈善组织是为实现捐赠者意愿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的操作程序,是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企业通过慈善组织开展捐赠,有利于促进慈善资源与慈善需求有效衔接,使慈善资源更好地服务于我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和困难群众的慈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益慈善捐赠活动规范化,使我区公益慈善捐赠相关信息统计更加科学精准;有利于壮大公益慈善事业,使我区慈善组织得到更好地发展;有利于企业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带动我区社会各界更加热情地进行慈善捐赠。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引导慈善组织与企业和企业家做好对接的主动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各级国资委、工商联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积极引导企业和企业家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捐赠,以更有效的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企业家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绩效,共同促进我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二、鼓励企业通过慈善组织积极开展捐赠的主要途径

(一)直接设立慈善组织。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依法设立基金会,或在我区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鼓励企业在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养老、助残、儿童福利、社会工作等领域开展公益活动,以增加社会公共产品供给,帮助当地政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与慈善组织缔结合作关系。鼓励企业选择治理规范、公信力高的我区慈善组织合作,委托慈善组织开展企业自行设立的慈善项目,或参与慈善组织设立的有影响力、创新性、实效性的慈善项目,作为资源供给方和效果考核方来发挥作用。鼓励企业对我区某一慈善领域或慈善项目给予稳定、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以形成长期广泛的社会影响和正面积极的社会评价。

(三)向公开募捐活动捐赠。鼓励企业在促进自身基金会(专项基金)发展和参与慈善项目的同时,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适时向我区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进行捐赠,或通过慈善组织向我区民政部门设立的慈善超市进行捐赠,更加广泛地参与公益慈善活动。鼓励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每年“学雷锋日”、“中华慈善日”等节日期间,号召干部职工向本企业设立的慈善项目或我区慈善组织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进行捐赠。鼓励企业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组织引导干部职工向我区民政部门设立的社会捐助站捐赠废旧衣物等废旧纺织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并参与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回馈社会,营造良好的企业慈善氛围。

(四)深入参与乡村振兴工作。鼓励企业在乡村振兴工作中积极与慈善组织开展合作,广泛开展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关爱“三留守”人员、社会治理、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等多种公益慈善活动。鼓励企业与慈善组织共同深入探索参与乡村振兴的新方法、新路径,提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五)创新其他参与慈善事业的方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托我区相关金融机构、慈善组织设立慈善信托。鼓励企业整合内部捐赠资源,统一策划部署,结合企业发展战略,聚合内部资源并形成合力,打造有影响力、可持续的公益慈善品牌项目。

三、有效提供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设立慈善组织。民政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部门职责,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依法设立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有效的咨询和指导。同时,要认真研究我区慈善组织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切实发挥沟通协调职责,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推动有关政策的落实。

(二)协助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民政部门要协助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落实企业设立的慈善组织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对企业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指导企业对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推动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做好企业与慈善组织和慈善需求合作对接。民政部门要指导慈善组织积极策划慈善项目,建立优秀慈善项目目录和优秀慈善项目库,并适时向企业做好推荐工作。民政部门要与国资委、工商联加强合作,通过联系协调、信息共享等方式,搭建展示交流会、项目推介会等平台,促进企业与慈善组织对接,开展长期、多样、有效的合作。民政部门要建立慈善信息发布平台,并及时采集、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需求等信息,为企业与慈善需求对接提供便利。

(四)加强宣传企业的慈善行为。民政部门要协调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企业和企业家的公益慈善行为和成绩,创造有利于企业和企业家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在各级政府评选慈善奖时,应注重表彰企业和企业家先进典型。

四、加强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日常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财务状况、信息公开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予以严肃查处。要依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作为捐赠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受益人按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款物,并及时公开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民政部门和国资委、工商联要鼓励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布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要引导企业员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依法对企业的公益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提升企业在公益慈善方面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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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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