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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3年05月04日
标  题:桂民发〔2023〕9号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民发〔2023〕9号发布日期:2023年05月05日

桂民发〔2023〕9号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3-05-05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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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广西军区国防动员局: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党委农办

202354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基层减负常态化机制,实现村级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权责明晰、设立的工作机制精简高效、加挂的牌子简约明了、出具的证明依规便民,不断提高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减轻村级组织工作事务负担

1.制定村级组织法定职责清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章程的规定,系统梳理村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组织和农村基层群团组织等各类组织的职责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共青团广西区委,自治区妇联,广西军区国防动员局。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贯彻落实工作。以下均需设区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不再列出〕

2.制定村级组织协助工作事务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事务的制度依据、职责范围和运行流程。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村级组织办理或协助办理的事务外,各级党政群机构不得通过设置绩效、考核、督导、检查、评比、达标、示范创建指标或部门文件、领导讲话等方式,将自身权责事项派交给村级组织承担,不得将村级组织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违、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等事务的责任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乡村振兴局,自治区党委编办、组织部)

3.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制定村级组织承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清单以及可办理村民群众个人事项清单,实行分类办理,强化村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提供工作保障。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予以支持帮助。(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党委编办)

4.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依法依规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在征求村级组织意见基础上由县乡政府依法购买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治区财政厅)

5.改进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重实绩、重实干、重实效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只对村级组织进行一次综合性考核,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除党中央和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党政群机构不得对村级组织设置专项考核事项,不得将设机制挂牌子、填报表格或提供材料、“是否留痕”作为考核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绩效办)

6.优化村级工作数据信息采集。大力推进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分级应用,有序推进以县为单位建设村级数据资源库,逐步实现村级组织工作数据综合采集、多方利用。每年1月底前县级以上党政群机构将需要村级组织填报的表格和填报频次要求(一般每季度最多可开展1次)下达到县级对口党政群机构,由县级党委和政府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级组织按规定频次填报。未经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填报表格、提供材料。(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大数据发展局、农业农村厅)

7.开展村级组织政务APP、社交通讯工具等专项清理行动。全面清理整合面向村级组织的政务APP和微信、QQ、钉钉等社交通讯工作群,不得简单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者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村级组织是否落实工作的依据。县级党政群机构不得直接开设面向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微信、QQ、钉钉等社交通讯工作群。每个乡镇原则上只开设一个面向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工作群,不得将工作群作为24小时工作媒介,不得在非工作时间随意给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布置工作任务,不得要求村干部在工作群签到、打卡、即时响应。除党中央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的外,各级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干部在个人手机上安装各类政务APP、社交通讯软件和将其作为对村级组织的各类绩效、考核、督导、检查、评比、达标、示范创建指标。(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民政厅、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办)

二、精简村级工作机制和牌子

8.制定村级工作机制设立规程。明确党政群机构设立村级工作机制(含各类分支机构和中心、站、所等)的政策依据、职责范围、运行流程、保障机制和审批程序。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党政群机构确需新设村级工作机制,应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不得在起草党委、政府文件稿或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直接要求设立新的村级工作机制,应按程序另行报批。不得要求专人专岗。(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

9.开展村级工作机制清理专项行动。对已有村级工作机制进行全面审查,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群机构设立的各类村级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村级党的建设、治理服务和群众工作。对党中央、国务院未明确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未批准的村级工作机制,一律取消。可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农村基层群团组织承担相应职责的村级工作机制,原则上予以取消,并由县级党委和政府为村级组织承担该职责保障必要工作条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

10.制定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统筹整合各类党政群活动需要,建设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合理划分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区域,打造“一站式”“一门式”的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服务阵地。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党政群机构原则上不在村建立独门独院的服务阵地。(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厅)

11.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规范化建设。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资源、资金、资产和项目,统筹推进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设立综合性服务团队或者设置综合性服务岗位,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村级组织承接的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现一站多能、一岗多责。(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厅)

12.制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挂牌标准。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的挂牌数量、名称和式样,由自治区统一明确规范。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显著位置只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标牌和村党群服务中心、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标识。在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悬挂村级综合服务机构标牌,在综合服务大厅设置集合式服务功能指引标牌,在各功能区域入口悬挂简明小标牌。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内部布局可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设计布局。(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退役军人厅)

13.制定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制度上墙标准。自治区统一明确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及内部上墙制度名录,具体上墙制度内容可由县级党委和政府统一规范,应当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依托村务公开栏或在室内设置荣誉墙,集中展陈村级组织获得的各类表彰奖励和创建成果。(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

14.开展村级组织服务阵地规范化治理行动。组织村级组织严格规范功能室设施、标牌标识悬挂、制度上墙、荣誉牌匾悬挂、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栏设置、宣传板报设置等,全面清理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外部和内部的不规范不合格以及不应当悬挂的标牌标识、上墙制度,全面清理以各种理由侵占挤占功能室现象,清洁和美化绿化村级组织服务阵地环境。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党政群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变相要求村级为工作机制提供专门用房,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村级对口挂牌,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制度上墙,不得挤占或变相挤占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功能室。(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农村厅)

三、改进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15.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落实好《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每年对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进行一次梳理,认真甄别和清理没有法律依据的证明事项,进一步压减虽有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村级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出具缺乏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等依据的证明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16.完善基层治理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大力推进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基层治理领域数据资源互联互通,鼓励党政群机构加强协同配合,采取网上核验、主动调查、告知承诺等方式,有效减少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责任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17.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依法依规确定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清单及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指导村级组织规范出具证明。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全区各行业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或者可以出具证明、不应出具证明以及应当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的事项,做好政策衔接,列明办事指南,避免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巩固“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制定社区印章适用范围清单。(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四、强化组织实施

18.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实际行动,建立健全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分级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设区市党委和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调度、督促检查。县乡党委和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逐一规范针对村级组织的工作事项。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由同级城乡社区治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实施,强化民政、组织、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抓好统筹指导、资源整合和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各级职能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细化工作措施,认真推进落实。将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办)

19.推行准入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准入制和动态管理制度,坚决取消没有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没有经费保障、没有实际效用、村民群众不认可的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协助或者委托村级组织开展的工作事务,需每年经县级城乡社区治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县级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报设区市领导小组备案;要求村级设立的工作机制牌子和出具证明事项,需每年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20.健全监管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负担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靶向推进施策。建立公开曝光和强制纠正机制,通报曝光典型问题,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行为。对不按要求落实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各项政策措施,随意增加村级组织负担的,视情况约谈有关市县乡党政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地方和单位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办公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21.做好工作衔接。各地要建立健全民情反映机制,畅通村级组织与相关党政群机构的沟通渠道,做好工作业务指导,确保保留的村级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村级接得住、接得好,确保村级不再承担的工作事务和证明事项不存在工作断档脱节,最大程度确保村民群众办事创业方便。要进一步健全规范高效的村级组织工作运行机制,加强村干部的履职本领、服务能力培养和管理监督,强化村级组织为民、便民、安民作用,把减轻工作负担成效转化为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动力,带领村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责任单位: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措施要求,不再层层制定同类配套文件。各设区市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送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并抄送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规范城市社区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相关工作,参照本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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