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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政办发〔2019〕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2019-07-19 14: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陈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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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月11日
 

 

 

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八桂慈善奖是我区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旨在表彰我区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单位、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等。

  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 八桂慈善奖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包括以下奖项:

  慈善楷模,表彰在我区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团体,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表彰在我区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和慈善信托,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捐赠企业,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区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区内外企业,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捐赠个人,表彰在表彰周期内向我区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区内外个人,原则上表彰名额不超过10个。

  第四条 八桂慈善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由自治区民政厅具体负责实施。

  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方案由自治区民政厅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自治区民政厅组建当届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对候选对象进行评价。评委会由民政部门、有关党政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人民团体、慈善行业组织、新闻媒体、教育科研等机构的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慈善事业的业务部门。

  第七条 各设区市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八桂慈善奖的申报、参评材料审核、初评和推荐工作,推荐对象范围包括:

  (一)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二)在当地从事慈善活动的个人和团体参评慈善楷模、捐赠个人、慈善项目(慈善信托)的。

  (三)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

  (四)其他在当地开展慈善活动的单位参评八桂慈善奖的。

  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八桂慈善奖的,应事先征求其业务主管单位意见。

  各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应将八桂慈善奖的参评名单在本部门官方网站或当地其他官方媒体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各设区市的民政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充分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第八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单位和个人自荐,只接受以下推荐:

  (一)各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关于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的推荐。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关于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三)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自治区级单位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的下列推荐:

  1.自治区国资委管理企业、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参评捐赠企业的。

  2.港澳台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八桂慈善奖的。

  3.区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参评八桂慈善奖的。

  (四)驻桂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等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进行的关于在我区的中央和国家管理单位参评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捐赠企业等的推荐。

  (五)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楷模等的推荐。

  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参评单位和个人,由其驻桂最高一级政治工作部门统一推荐,不向设区市的民政部门申报。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按照属地原则应由设区市的民政部门负责初选并推荐的申报。

  第九条 参评八桂慈善奖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应提供捐赠票据等证明。

  参评八桂慈善奖个人奖项的,应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和各设区市的民政部门负责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各方推荐,进行形式审查后,形成八桂慈善奖候选名单,由八桂慈善奖评委会评委对候选名单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根据评委评价,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地域分布、慈善领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入围名单。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入围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在自治区民政厅官方网站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八桂慈善奖评委会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提出建议表彰名单。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建议表彰名单提交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 自治区民政厅将拟表彰名单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民政厅官方网站、广西日报等主流媒体上进行为期7个自然日的社会公示。社会公示结束后,自治区民政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拟表彰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般于9月举办八桂慈善奖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或者八桂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一般不再参评八桂慈善奖,但在表彰周期内作出新的重大贡献的除外。

  已经获得中华慈善奖或者八桂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八桂慈善奖。

  第十七条 参加八桂慈善奖评选的单位和个人,在填报参评材料或者评选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不再允许该单位和个人参评八桂慈善奖。

  第十八条 八桂慈善奖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自治区民政厅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主要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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