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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19〕3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的通知

2019-06-28 15:5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陈云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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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    政    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

(2019—2021年)

 

  健康养老产业是为社会提供养生养老产品和服务的业态总和。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我区健康养老产业快速发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培育成为全区新兴产业,特制订健康养老产业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关于加快发展康养产业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我区独具特色的资源优势,围绕夯实基础、完善政策、开放市场、优化环境、提升质量,深入推进养老服务业改革综合试验区建设,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破除发展障碍,健全市场机制,大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培育壮大具有广西特色的健康养老产业。

  (二)发展目标。

  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供给结构更加合理,监督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养老服务消费明显增长,养老与各相关产业高度融合发展,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高。到2021年,全区建成100个养老服务示范机构、100个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创建100个老年人宜居社区、30个广西养生养老小镇;建设100个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引进培育一批养老服务品牌,形成20个自治区级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到2025年,把广西打造成为全国养老服务产业基地和健康养老胜地。

  二、主要任务

  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一)大力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1.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逐步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扶贫办、残联,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2.推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重点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情况、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的达标验收必须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所有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不变更产权关系的前提下,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根据实际无偿或低偿提供给养老专业服务组织使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用途。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加快养老服务设施资源整合,各设区市、县(区、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对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编制或修改时予以完善,有条件的设区市应当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3.培育规模化、连锁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品牌。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及奖补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养老机构和服务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实现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对已经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各县(区)不得以登记地不在本地为由在购买服务、资金支持等方面设置障碍。(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4.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广西老年人宜居社区创建命名办法,从2019年起,每年创建命名一批广西老年人宜居社区。对创建标准达到“A级”广西老年人宜居社区(一类)和“级”广西老年人宜居社区(二类)的,自治区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分别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5.推动实施“长者饭堂”惠民项目。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社区各类基础设施资源,依托各类服务组织,通过提供场所、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探索建设“长者饭堂”。从2019年起,全区每年建成100个“长者饭堂”,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安全、实惠的助餐配餐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二)大力发展专业化养老机构。

  6.实施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加快乡镇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农村专业化养老服务支持力度,从2019年起,每年新建或改造升级10个以上乡镇敬老院,打造既能保障特困供养对象服务需求,又能面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1年,建成100个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7.深入推进养老机构示范建设工程。整合各方资源,通过PPP等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实施“1521养老服务示范工程”,在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功能基础上,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产品。到2021年,建成县级以上示范性养老机构100个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8.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含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定保障范围,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研究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修订完善自治区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进一步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破解公办养老机构特别是乡镇敬老院面临的缺人、缺钱、缺机构等难题。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总额超过10亿元。(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9.深入推进医养结合。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拓展养老服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居家老人签约服务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不断完善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医保局、中医药局,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健康养老产业。

  10.大力推动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建设。建立自治区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库,谋划一批带动作用强、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重大项目,在项目审批、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到2021年,全区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开工建设总数达100个以上。以自治区重大项目为引领,各地通过招商引资推动健康养老产业项目落地,形成“大项目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项目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局面。(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投资促进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11.大力发展康复辅具等老年产品用品产业。支持发展老年居家用品、老年服饰用品、老年电子产品、老年保健品、老年文化体育用品、老年沟通与信息辅具、老年医药用品等产品制造业。推动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产业化,重点发展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护、情感陪护、娱乐休闲、残障辅助、安防监控等需求的智能服务型机器人。重点扶持一批老年产品用品制造行业龙头企业,推动老年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园建设。(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健康委、科技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中医药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12.创建养生养老小镇。鼓励和引导各地依托名村名镇、特色小镇等优势资源,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推动城乡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打造一批以休闲养生、健康养老、生态疗养、中医保健、健康食品等为核心内容的广西养生养老小镇,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注入新动力。到2021年,建成30个养生养老小镇。(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13.建设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指导各地整合资源要素,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具有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通过重大项目辐射带动作用,形成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产业链长、辐射面广的健康养老产业集群发展格局。到2021年,每个设区市至少规划建设1个以上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全区建成健康养老产业集聚区20个。(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14.创新“互联网+养老”模式。建设广西养老信息管理系统和广西健康养老服务大数据平台,为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化服务支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扩展养老服务内涵。整合全区康养资源,打造集信息咨询、服务订购和健康管理于一体的广西养老服务信息港,逐步实现线上线下服务一体化,为旅居老年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推进智慧养老社区和智慧养老院示范建设,建立养老服务质量全周期管理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远程监管和服务质量评价。到2020年,打造10个自治区级、30个市级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养老机构。(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发展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四)扩大健康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15.鼓励大众创办健康养老服务业。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高校毕业生等创办养老机构或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好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从事养老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其中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16.推进健康养老产业服务业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设置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17.加强健康养老产业人才培养和开发。统筹资金支持养老服务专业院校基础设施和相关学科建设。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在普通高校开设健康服务与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依据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培训及定期培训。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推动制定养老服务业人才激励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教育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政策

  18.完善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做好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联动协调,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做好衔接落实,强化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用地保障。各地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社会投资的健康养老产业项目,各地在供地价格上给予优惠,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新建养老床位8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可列为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由自治区优先保障用地指标。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自然资源、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落实划拨用地政策。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19.加大财政扶持。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适时提高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化、连锁化发展。专业化服务组织连锁运营的城市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或低偿提供场所。专业化服务组织利用租赁场所或自有场所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对连锁经营网点达到10个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给予不超过2倍标准的运营补贴。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营机构同等享受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用电、有线电视收视维护等相关优惠政策。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应急厅,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20.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加强养老服务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共享至同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民政部门要及时下载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加强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及时提请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研究处置。全面推进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2019年9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或投资指南,2019年底前,全面实行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牵头单位:自治区民政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21.拓宽投融资渠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银企对接”系列活动,打通金融服务养老领域实体经济“最后一公里”。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积极探索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新模式,扩大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自然资源厅、广西证监局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22.推动开放合作。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合作。深入推进CEPA实施, 积极引进港澳地区组织或个人在广西投资设立养老机构,在投融资、土地供应、财政补贴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桂港澳养老服务业交流与合作,探索建立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养老服务业的养老护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合作培养基地,打造桂港澳养老服务业交流与合作平台。加强养老金融和老年用品领域产业合作。发挥港澳金融服务和研发优势,加强与广东养老用品产业的协作配套,共同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养老用品制造中心,推动形成养老用品产业的研产销完整产业链。推动省际养老服务合作交流。整合区内养老服务行业企业和旅行企业资源,与北京、上海、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等省(区、市)组成跨省异地健康养老联盟,建立多边异地养老战略合作机制。强化与东盟国家的养老服务合作。紧紧围绕党中央赋予广西三大定位的新使命,充分发挥首府南宁作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平台作用,开展跨境异地养老服务合作,探索建立广西与东盟国家养老服务人才开发与交流机制,培育面向国际的养老服务市场。(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民政厅分别负责;配合单位: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23.建立信用惩戒激励机制。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失信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业、社会组织)、失信养老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大力开展养老公益宣传活动,营造养老、敬老、孝老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配合单位:广西银保监局,各设区市、县人民政府)

  相关政策解读文件:
《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印发实施
            
大力发展养老产业 助推广西大健康产业发展——《广西健康养老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1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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