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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使不得!

2024-12-11 11:25     来源: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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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7日,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某公司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中心控制室DCS控制系统的UPS电源不能够投用,违反了《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3082-2019)第4.2条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2.0.1条关于“中心控制室DCS控制系统属于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UPS供电,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规定;(2)消防水泵房未采取防水淹技术措施,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4条“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的规定。该公司上述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4.5万元。

专家评析

安全设备,是指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等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者的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于救援而安装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器械,如矿山使用的自救器、灭火设备、各种安全检测仪器如测风仪表、瓦斯检测器、顶板压力检测仪器、安全检测系统。安全设备有的是能够在保证安全方面独立发挥作用的,有的则作为生产经营装备的附属设备,如压力表是锅炉的附属设备。这些安全设备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安装,以确保生产安全和事故救援的顺利进行。因此,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一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实践中,因为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有关标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损失扩大的情况屡见不鲜,有必要加强对安全设备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化工公司存在两个违法事实:一是中心控制室DCS控制系统的UPS电源不能够投用,违反了《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SH/T 3082-2019)第4.2条及《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2.0.1条;二是消防水泵房未采取防水淹技术措施,违反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5.5.14条。这两个违法事实实际上都属于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该公司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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