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符合《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3)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2)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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