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广西民政“十四五”规划解读(已归档)

《广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政策解读

2021-11-04 17: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编制背景

儿童福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十三五”以来,全区各级民政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需求,整合公共资源,加大经费投入,夯实基础设施,扩大服务供给,完善保障措施,着力探索实践,推进改革创新,全区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孤儿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进一步健全,儿童福利工作基础不断夯实,服务成效进一步显现,有力服务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编制我区“十四五”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儿童工作和广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一项制度成果,是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对标对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和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系统谋划今后五年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最有利于儿童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

坚持法治引领

总体目标

儿童优先和全面发展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儿童福利适度普惠迈出新步伐

更加专业、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新时代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全面建成

共建共治共享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进一步健全

农村地区民政儿童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十四五”时期儿童福利事业主要发展指标

序号

主要指标

单位

目标值

指标属性

1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

%

100

约束性

2

每个设区的市至少有一个集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功能于一体的儿童福利设施。

%

100

约束性

3

每个县(市)至少有一处满足民政部门兜底监护需要的未成年人保护设施或儿童福利服务设施。

%

100

约束性

4

每个县(市)至少引进或培育一家提供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一支志愿者队伍。

%

100

约束性

5

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覆盖率。

%

50

预期性

6

自治区、每个设区的市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开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

%

100

预期性

7

建设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

20

预期性

全面提升儿童福利保障水平

(一)完善儿童福利政策制度

1.完善帮扶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利制度

推动建立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落实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持续提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医疗、康复、教育、就业、住房等方面的保障水平。

优化完善社会散居孤儿、家庭寄养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走访、家庭培训和监护评估、监护保护制度。

2.推进儿童助医助学保障工作

继续实施“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依托儿童福利机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等资源优势,探索开展面向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康复项目。

持续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探索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项目,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教育帮扶。

3.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的分类安置制度

孤儿成年后,开展个人能力评估,对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的,回归村(社区)安置,协调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解决其住房、就业、户籍及过渡期间生活等问题。

对无独立生活能力和劳动就业能力的,按照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转入社会福利机构,按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保障政策予以安置,保障其生活需求。

4.加强收养规范管理

进一步调整规范收养登记程序,全面实施收养评估,完善收养评估标准,规范收养登记档案管理。

鼓励各地出台家庭收养病残儿童的支持政策措施,促进更多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

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加强事实收养源头调查,研究解决事实收养儿童的监护权问题。

(二)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

1.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

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接收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移交的儿童,做好接收抚养工作。有条件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可以继续保留集中养育的职能。

加快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医疗、教育、康复、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全面提升儿童福利机构精细化、专业化服务水平。

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或学前班(部),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医疗、特殊教育等功能。

2.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

积极推进养育孤儿数量少、基础设施差、专业服务力量弱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将集中养育孤儿的职能向市级儿童福利机构转移。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有效整合所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集中养育孤儿职能已转出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各地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本辖区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职责的实体机构,确保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职责任务有人落实、有场所落实。

3.加强儿童福利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制定儿童福利机构服务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一批适应儿童福利机构管理服务要求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

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对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依法公开对慈善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儿童福利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对机构内依法设立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推动纳入教育部门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并落实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医疗水平,推动将机构中医护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

加快健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一)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和机制

1.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和机制

持续巩固和强化家庭在保障儿童生存和发展中的主体责任,完善家庭监护支持政策,提升家庭监护能力。

加强政府兜底监护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民政部门长期监护、临时监护措施,建立监护评估制度,推动监护评估规范化专业化。

优化完善留守儿童和监护风险等级较高的儿童家庭走访、家庭支持、家庭培训和监护评估、危机干预、监护保护制度。

2.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部署。

有效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强制报告线索的受理、调查、处置和反馈机制。

完善监测预防、发现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响应工作机制。

(二) 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和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1.完善分层分类的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制度

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儿童救助,拓展“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

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各类困境儿童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和关爱服务政策,完善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制度措施。

建立完善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机制,综合运用入户走访、部门信息比对、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困境儿童。

2.深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

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动态信息管理和档案建设。

督促、指导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确定被委托照护人,指导其签订书面照护协议。

(三)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平台

1.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

通过整合相关编制资源、盘活编制存量、推动机构转型等方式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健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功能,规范工作流程。

推动乡镇(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

2.加强村(居)儿童服务平台建设

完善“儿童之家”建设标准、工作制度和管理规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发挥社区儿童主任和妇联执委作用,提升管理和使用效能。

加强村(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讲、知识培训。

3.提高信息化水平

加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本地化改造,完善儿童数据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核查比对、协同办理机制。

持续优化简化儿童救助申请审核审批流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积极推进审核审批事项同城通办、全区通办、跨城通办、“跨省通办”。

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构建全区统一的儿童救助保护热线服务平台,构建线上线下、部门之间、系统内外相互协同、联动响应的儿童保护机制。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1.加强各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加强直接服务儿童的基层工作队伍建设,坚持选优配强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

建立和完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跟踪机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实行实名制管理。

提高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总量和水平,加大本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2.加强业务培训力度

持续不断地加强对民政部门儿童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社区网格员等骨干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建立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加大对边远地区、儿童工作基础薄弱地区、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人数较多的地区的培训支持力度。

(五)引导和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

1.加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社会组织建设

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提供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健全政府购买未成年人保护服务的长效机制,并结合实际需要做好资金保障,重点购买家庭指导、心理疏导、走访核查、热线运行、监护评估、精准帮扶、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关爱服务。

2.广泛发动社会各方参与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村(社区)培育或孵化12个未成年人保护社区社会组织或组建社区志愿者队伍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共事务和服务。

鼓励志愿者参加儿童保护专业教育培训,逐步实现“社工+志愿者”联动服务模式常态化。

打造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儿童公益慈善项目,重点加强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精准化、常态化救助帮扶。

保障措施

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

加强法治化标准化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全面抓好儿童福利领域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