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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 办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有效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内地居民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双方当事人户口簿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结婚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内地居民: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内地居民: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5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6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7

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8

外国: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9

外国: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10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补领结婚登记证

  • 办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内地居民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

内地居民补领结婚登记证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双方当事人户口簿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4

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档案查档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5

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补领结婚登记证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内地居民: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内地居民: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5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6

外国: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7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8

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档案查档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9

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离婚登记

  • 办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内地居民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双方当事人户口簿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4

结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经办人签署

真实有效

5

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当事人签署

真实有效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离婚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内地居民: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内地居民: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5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6

外国: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7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8

结婚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经办人签署

真实有效

9

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当事人签署

真实有效



补领离婚登记证

  • 办理条件
  • 办理材料
  • 办理流程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现役军人的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内地居民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

内地居民补领离婚登记证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双方当事人户口簿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双方当事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4

离婚证或者离婚登记档案查档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5

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补领离婚证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内地居民: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内地居民: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5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6

外国: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7

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8

离婚证或者离婚登记档案查档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9

委托办理时还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1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办事指南

  • 结婚登记
  • 离婚登记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实施机构: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三)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已实施“跨区域通办”的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四)受理条件:

(一)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二)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三)男女双方为非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四)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五)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二)实施机构: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三)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已实施“跨区域通办”的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四)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②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③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常见问题

  • 办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提供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办理婚姻登记业务是否收费?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停征婚姻和收养登记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792号)要求,从201741日起停止收取婚姻登记费。


  • 民政部新印发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如何适用?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简称《规范》)实施后,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废止。婚姻登记工作涉及的问题,《规范》未规定的,可按民政部其他相关文件执行。《规范》已有规定,且与之前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以《规范》内容为准。


  • 出国人员以何种身份办理婚姻登记?

    答:2003年起,公安部门对出国人员不再注销户口。中国公民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户口簿、身份证,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按照内地居民办理;办理婚姻登记时提交中国护照的,按照华侨办理。


  •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是否需提供“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答: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因此,新出台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 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从何算起?

    答: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 如何办理“全区通办”婚姻登记?

    答: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广西的内地居民,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区、市)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 如何办理“跨省通办”婚姻登记?
  • 如何办理补发婚姻登记证?

    答:《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 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可以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民政部门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双方自愿结婚。因此,智力低下、精神病人及精神抑郁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如能清晰地表达个人的结婚意愿,提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形式要件材料,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的程序,就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但当事人不能清晰地表达结婚意愿的,则不予受理。

  • 民政部门能开婚姻状况证明吗?

    答:2015827日,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明确,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加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 离婚冷静期是如何规定和计算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外,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精神,“冷静期”计算方法如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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