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务必在今年12月底前组织所属婚姻登记员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步骤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要及时将婚姻登记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牌、公示栏等内容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内容。要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业务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婚姻登记场所公开,印制新的告知单,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同时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履行好婚姻登记机关告知义务,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后的事项告知当事人,结婚、离婚登记告知事项见附件3。
二、做好新旧婚姻登记证更换工作。旧版婚姻登记证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正式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新版配套表格按《通知》要求同时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由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自行申领,旧证于2021年3月份后集中回收区厅统一销毁。
三、明确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一)关于离婚程序调整公示的问题。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在离婚室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宣传牌,在醒目位置公示离婚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
(二)关于离婚申请环节相关的问题。当事人双方持《通知》规定的有效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须在受理人面前完成),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要把握几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以跨区域通办为由,在一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二是申请时当事人户口在甲地,而审查登记时户口迁到乙地,甲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以无管辖权为由,拒绝办理,并视情况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但如果已实施跨区域办理,且户口变动在通办的范围内,则应办理;三是当事人如果在审查登记期内,因争执、证件材料缺失等原因没有办理成功的,则可在审查登记期内再次来办理。超过审查登记期限的,则不予办理,当事人需重新启动申请程序。
(三)关于两个30天计算的问题。1.冷静期30天。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一天是冷静期的最后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2.审查登记期30天。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只要在30天内都可以受理。如果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四)关于离婚协议书的要求。离婚申请环节当事人可不提供离婚协议书,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可在冷静期30天内认真思考,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参考模板,提醒当事人在冷静期届满来办理时,离婚协议书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A4纸张打印或工整书写,不能有任何涂改或修改,不要签名及填写日期,办理时应在登记员监督下签署姓名及日期。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书写的,书写的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五)关于离婚协议书上的条形章。1.加盖在当事人持有的离婚协议书上的长方形红色印章按以下规定执行:印章为长方形,内容刊三排,第一排刊“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第二排刊单位全称“××××婚姻登记处”,第三排刊“××××年××月××日”,印章尺寸为6.5cm×2.5cm,字体采用仿宋体。长条章统一加盖在当事人离婚协议书右下方空白处,填写的数字为阿拉伯数字。多页离婚协议书除首页加盖长条章外,同时在骑缝处加盖长条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2.加盖在存档离婚协议书上的长方形红色印章按以下规定执行:第一、第二排均匀刊“××××婚姻登记处存档件”,第三排刊“××××年××月××日”,尺寸及其他要求同上。(样式见附件2)
(六)关于申请档案材料保存的问题。1.冷静期30天内当事人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的,存档材料主要包括: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②《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③《离婚登记申请书》;④《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⑥其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说明。档案保存年限:暂定长期保存。2.审查登记期30天届满后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①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②《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③《离婚登记申请书》。档案保存年限:暂定长期保存。
(七)关于登记(发证)环节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执行。
四、加强请示报告工作
离婚程序调整是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对婚姻登记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对政策实施可能遇到的各类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制定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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