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需要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第六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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