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明确,“三十日”计算方法如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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