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服务专栏 > 结婚登记 > 办理材料 >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结婚登记办理材料

2024-09-11 15: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结婚登记申请材料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要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
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是否可以容缺

受理标准

1

内地居民: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2

内地居民: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3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4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居民身份证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5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6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7

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8

外国: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9

外国: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

原件

1

法定规格

必要

政府部门核发

真实有效

10

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原件

3

法定规格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真实有效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