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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2025-05-14 11: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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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协议,协议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有效身份证件、书面材料。

香港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本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本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

(四)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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