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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民发〔2022〕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2022-07-14 14: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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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和保障民生的决策部署以及《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精神,切实保障好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加大低保救助力度

适当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重点保障对象(A类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15元,其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5元。即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区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95元、240元。上述对象平均补助水平已达到或高于自治区本次确定的补助水平的地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高。

各地要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对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继续规范落实“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低保渐退、家庭收入和就业成本扣减等政策。积极促进有劳动条件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于发展产业和实现就业后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可给予6个月渐退期。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适时增发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

对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于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非户籍地封闭管理小区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依申请实施临时救助。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要求,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3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排查力度,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各地还要加大对生活困难未就业大学生等青年的救助帮扶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临时救助等相应帮扶措施。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部署,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在2022年7月当月,为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每人不低于60元的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三、密切关注物价情况,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精神,密切关注当地物价变动情况,当达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规定条件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的影响。

四、加强摸底排查和主动发现,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各地要加强主动发现机制建设,组织动员基层干部、村级组织、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等,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微信联系等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暂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存在一定困难的群众以及经救助后自身发展能力仍不足的困难群众,及时发现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同时要充分运用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结合入户排查,加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医疗负担较重人员等困难人口数据比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坚决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五、进一步优化服务方式,提高救助可及性和时效性

各地要全面优化社会救助审批服务,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运用“互联网+社会救助”,取消不必要的纸质证明材料,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实行无纸化审批。推广应用社会救助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事项“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规定,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中高风险区域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审批额度可适当提高,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1倍。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积极帮助遇困群众做好个人防护,妥善解决外来滞留人员用餐、住宿等问题。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依托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完善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汇集、互通共享,为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持。鼓励、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项目,探索建立政府引导支持、行业组织运作、慈善组织参与的“救急难”平台,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的有效衔接。

六、切实做好资金统筹保障,进一步强化资金监管

各地落实本通知规定的补助政策,所需资金从上级已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和本级财力中统筹解决,也可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通过收回上级财政安排且结转年度超过两年的其他结余结转资金(指标)等方式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筹资,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平均补助水平和一次性补贴发放标准。具体补助水平或补贴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用途,规范使用范围和发放方式,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全面整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着力解决“漏保”“错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资金使用不规范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精准使用。进一步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服务理念,强化责任意识,密切沟通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严格按规定向救助对象及时发放资金,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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