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国家统计局市县级调查队: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统计局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附后)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运行条件和方式
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
(二)中止条件。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当CPI单月同比涨幅回落到3.5%以下,且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启动层级。我区明确以各设区市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当地(包括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下同)的联动机制。必要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在全区范围内统一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二、明确保障范围及资金来源
我区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范围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设区市有关部门要严格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保障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各设区市政府应当及时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保障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或由各地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各地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进一步完善补贴标准计算方法
我区以各设区市为单位确定当地统一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与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乘积,并四舍五入取整。具体计算公式: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设区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各设区市SCPI月度同比涨幅(%);
(二)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各设区市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各设区市SCPI月度同比涨幅(%)。
各地价格临时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常态化调整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衔接工作,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切实抓好价格临时补贴的资金筹措、发放等各项具体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将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执行情况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执行机制,压实相关部门工作责任。各设区市国家调查队要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反馈当月数据的次日,将当地的CPI、CPI中食品价格、SCPI等相关数据反馈各相关部门。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CPI中的食品价格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强化资金保障,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切实做到“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在价格指数公布后当月将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三)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媒体开展宣传,准确解读价格临时补贴对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的积极作用,增进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困难群众对联动机制的深入了解,避免引起社会误解和舆论误读。要在相关资金划转和记录凭证上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等,让困难群众清晰了解补贴项目和事由。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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