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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022-10-13 17: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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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人及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的;

(二)拥有机动车辆(非营运的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生活必需居住型除外)、机械(工程机械、车床)、大中型农机具的;

(三)拥有2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除外);

(四)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六)自申请前一年内,购买、新建(或扩建)住房(政府组织实施的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除外)、非居住用房或宅基地以及豪华装修住房的;

(七)自申请前一年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包括超过当地同期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金融资产变动以及房产、车辆过户等重大财产变动)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

(九)实际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十)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执行以上规定的同时,可本着有利于加强对特困人员保障关爱的原则,根据各自实际和财力条件,对财产状况规定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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