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不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的相关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特困人员连续一年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停止救助供养待遇。再次取得联系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停止期间的救助供养金不予补发。
(七)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等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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