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能有与其相悖的内容; 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得有封建迷信、 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 具体地说, 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 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 “全国”、 “中国”、 “中华” 等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 字样, 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准确反映其特征。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 学会、 研究会、 促进会、 联合会、 联谊 会、 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 会团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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