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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7日
标  题:桂民函〔2023〕277号 关于开展第二届“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民函〔2023〕277号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8日

桂民函〔2023〕277号 关于开展第二届“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2023-04-28 11: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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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民政局,各社会组织,驻桂中央单位,驻桂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弘扬慈善文化,进行先进典型示范引领,激发社会各界关心、参与慈善事业热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第二届“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根据《八桂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第二届“八桂慈善奖”表彰范围为202011日至20221231日(以下统称2020年至2022年),在本自治区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贡献较大、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志愿服务等爱心团队(以下简称爱心团队)、慈善项目。

本通知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二、奖项设置和评选标准

第二届“八桂慈善奖”共设置四类奖项: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表彰名额总计不超过30个。其中:

(一)慈善楷模奖,原则上不超过5个。表彰在本自治区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和爱心团队(非法人)。评选时综合考虑慈善事迹的感召力和示范性等,如长期从事或参与慈善工作、志愿服务,事迹特别突出,有良好社会影响等;不以捐赠款物情况为主要依据。对从事慈善工作的专职人员(含社会组织中长期专门从事慈善工作的兼职人员),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以上干部,且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二)慈善项目奖,原则上不超过5个。表彰在本自治区慈善领域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的慈善项目。评选时综合考虑实施时间、资金规模、慈善效益、社会影响等因素。

(三)捐赠企业奖,原则上不超过10个。表彰2020年至2022年向本自治区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区内外企业。评选时参考企业参与慈善活动年限、方式和效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员工参与慈善事业情况等。

(四)捐赠个人奖,原则上不超过10个。表彰2020年至2022年向本自治区捐赠数额较大、贡献突出的区内外个人。评选时参考个人参与慈善事业年限、社会评价、捐赠方式创新等情况。

个人独资或者家庭成员共同出资成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私人企业,可以推举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家庭主要成员参评捐赠个人奖。

三、表彰方式

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举行表彰活动,对获奖者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不发放奖金。

四、评选机构

组建第二届“八桂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担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担任副主任。评委会成员由自治区民政厅和自治区有关党政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等机构的代表以及专家学者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承担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兼任。

评委会办公室不另刻公章,需要时用自治区民政厅公章代替。

五、参评方式

有意参评第二届“八桂慈善奖”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首先由所在单位、社区履行考察程序,并在本单位(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具有推荐资格的相应单位(以下统称推荐单位)进行申报。评委会办公室只接受推荐单位的推荐,不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自荐。

(一)已经获得过第十二届“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不再参评第二届“八桂慈善奖”。

(二)已经获得过第一届“八桂慈善奖”和第十一届及以前历届“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一般不再参评第二届“八桂慈善奖”,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作出新的重大贡献的除外。

(三)已经获得过第一届“八桂慈善奖”和第十一届及以前历届“中华慈善奖”表彰的捐赠企业、捐赠个人,可以参评第二届“八桂慈善奖”。

六、推荐单位及推荐范围

(一)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内参评“八桂慈善奖”的推荐工作。各设区市民政部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60个,其中,慈善楷模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慈善项目的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捐赠企业的推荐名额不超过20个,捐赠个人的推荐名额不超过20个。具体推荐范围如下:

1.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社会组织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当地设区市民政部门申报,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设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推荐。

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社会组织征得其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向当地设区市民政部门申报,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设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推荐。

2.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工、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八桂慈善奖”的,由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国资部门向当地设区市民政部门申报,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设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推荐。

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工、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八桂慈善奖”的,由企业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同级统战部门或者工商联向当地设区市民政部门申报,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设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推荐。

3.设区市、县(市、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含学校及辖区内的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单位向当地设区市民政部门申报,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设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推荐。

4.村民(居民)委员会、居民及其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向当地设区市民政部门申报,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设区市民政部门进行推荐。

5.设区市民政部门推荐的候选对象需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二)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自治区级单位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具体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如下:

1.自治区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含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下同)以及自治区民政厅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社会组织向其对应的自治区民政厅业务联系处室局申报(没有对应业务联系处室局的,向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申报,下同),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自治区民政厅业务联系处室局进行推荐。每个业务联系处室局的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相关类别奖项的具体推荐名额不作限制,下同)。

其他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社会组织向其业务主管单位申报,并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每个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

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以及驻桂中央企业、区外企业(不含香港、澳门企业)参评捐赠企业的,由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社会组织向其业务主管单位申报,并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进行推荐。自治区民政厅直登直管的社会组织向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申报,并由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进行推荐。每个单位的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

3.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员工、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企业向自治区国资部门申报,并由自治区国资部门进行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8个。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企业负责人、员工、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企业向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或者自治区工商联申报,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进行推荐。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的推荐名额不超过8个,自治区工商联的推荐名额不超过20个。

4.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自治区级单位(不含自治区所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单位进行推荐。每个单位的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

5.自治区所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单位向自治区教育厅申报,并由自治区教育厅进行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20个。

6.香港、澳门的单位(含企业)和个人参评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的,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进行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8个。

(三)驻桂中央单位等中央和国家管理的单位(不含中央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单位征得上级单位同意后向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申报,并由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进行推荐。每个单位的申报名额不超过3个。推荐名额不超过8个。

驻桂中央企业及其负责人、员工、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个人的,由企业征得其监管的国资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申报,并由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进行推荐。每个企业的申报名额不超过4个。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

(四)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官兵、发起注册的爱心团队参评慈善楷模的,向其驻桂最高一级政治工作部门申报,并由受理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进行推荐。每个单位的推荐名额不超过4个。

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评慈善项目的,由单位征得其驻桂最高一级政治工作部门同意后向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申报,并由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进行推荐。每个单位的申报名额不超过2个。推荐名额不超过6个。

七、推荐前公示和征求意见要求

(一)公示。

各设区市、县(市)民政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者本级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自治区民政厅业务联系处室局推荐的候选对象,由自治区民政厅统一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其他推荐单位要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结合部队管理实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候选对象的名称(姓名、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参评奖项以及推荐单位等。

(二)征求意见。

1.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含幼儿园)、驻桂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工作人员参评“八桂慈善奖”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2.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参评“八桂慈善奖”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意见。

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员工参评“八桂慈善奖”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3.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参评“八桂慈善奖”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4.参评“八桂慈善奖”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涉及外贸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征求海关的意见。

5.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征求自治区国资部门的意见。

自治区、市、县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其他企业,由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征求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和自治区工商联的意见。

6.所有参评“八桂慈善奖”的单位、个人、慈善项目,由评委会办公室征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安全厅等部门的意见。

八、推荐时间和材料要求

(一)推荐时间。评委会办公室接受推荐材料的起止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731日止,逾期不再接受任何单位的推荐。

(二)推荐材料线上报送内容及报送方式。参评对象须登录广西民政厅官方网站(http://mzt.gxzf.gov.cn/),通过第二届“八桂慈善奖”申报系统按照参评奖项填写相关材料(第二届“八桂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并提交作为证明的文字和影音材料,进行网上申报。网络填写的申报表内容须与线下寄送的申报表内容一致,否则视为无效申报。

(三)推荐材料线下报送内容及报送方式。推荐单位应当通过线下将下列材料寄送至评委会办公室:

1.《关于推荐第二届“八桂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

2.推荐对象的第二届“八桂慈善奖”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申报表(参评对象及推荐单位须签字、盖章)。

3.参评对象捐赠证明材料(接收捐赠单位出具的有效票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或者接收捐赠个人出具的签收单据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参评对象须在每份票据、单据上签字或盖章;参评对象无捐赠的除外)。

4.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征求意见函(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公章)。

5.征求意见单位的反馈意见函(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公章)。

6.参评对象在所在单位、社区公示情况(公示情况照片扫描件,须加盖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公章)。

7.推荐单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或本级政府官方网站的公示情况(公示情况截图,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推荐材料要求:

1.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须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相符。对存在没有捐赠票据等材料证明的捐赠金额以及不应计入的捐赠款物情形的,评委会办公室将退回申报材料重新填写。

2.参评对象填写的捐赠款物应当是202011日至20221231日期间支付(捐赠)的,捐赠接收者应当是本自治区区内的组织或个人。如捐赠接收者为国家级单位或全国性社会组织,其确实将部分捐赠用于了本自治区慈善事业的,可以填写其中用于本自治区慈善事业的部分捐赠,但应当提供由受益者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3.评委会办公室和推荐单位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或者推选其参评的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选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九、评选表彰程序

(一)形式审查。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未按规定填写的,特别是参评材料涉及的捐赠金额与提供的捐赠票据等证明不符的,未按要求公示、征求意见的,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将申报材料退回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可在接受推荐截止日期(2023731日)前,补充完善相关材料。推荐截止日期前,未向评委会办公室补齐材料的,视为无效推荐。

(二)表彰入围对象评选。评委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后,形成第二届“八桂慈善奖”候选对象名单。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候选对象进行初审,按照表彰入围对象与表彰名额2:1的比例评选出表彰入围对象名单。

(三)表彰入围对象征求意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将表彰入围对象名单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四)拟表彰对象评选。评委会办公室将表彰入围对象名单提交评委会复审,按照拟表彰对象与表彰名额1:1的比例评选出拟表彰对象名单。

(五)拟表彰对象公示。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对象名单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拟表彰对象因特殊原因丧失表彰资格的,不再进行递补。

(六)表彰对象审定。社会公示结束后,自治区民政厅将拟表彰对象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表彰活动。表彰名单确定后,于202312月底前举行表彰活动。

十、有关安排和要求

(一)“八桂慈善奖”是当前我区慈善领域政府最高奖,做好相关评选表彰工作是推动我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评选表彰工作务必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把关,务求实效,服从服务于“两个大局”。

(二)各设区市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八桂慈善奖”候选对象的推荐工作,相应成立评选机构,制定工作方案,配备充足力量,全面开展宣传和动员,挖掘先进典型,扩大活动影响,吸引各方参与,提高推荐质量。

(三)各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大力支持所主管社会组织参评“八桂慈善奖”,指导所主管社会组织帮助参评者收集整理申报材料。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与统战、国资、工商联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的联系沟通,协商好推荐参评的企业,避免出现参评企业集中由某几个单位进行推荐的现象。

(四)推荐单位是推荐候选对象的第一责任部门,在确定推荐候选对象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进行审核,特别要做好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社会公示等工作,推荐的候选对象要经得起社会公众和历史的检验。

(五)推荐单位要重点推荐在民生保障、乡村振兴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爱心团队、慈善项目。

(六)参评单位、个人和慈善项目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1.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2.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在慈善捐赠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

附件:1.关于推荐第二届“八桂慈善奖”候选对象的函.docx

   2.第二届“八桂慈善奖”慈善楷模申报表.docx

   3.第二届“八桂慈善奖”慈善项目申报表.docx

   4.第二届“八桂慈善奖”捐赠企业申报表.docx

   5.第二届“八桂慈善奖”捐赠个人申报表.docx


第二届“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代章)

2023427


第二届“八桂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徐国纲

联系电话:0771-280573319176380138(微信同号)

传真:0771-2441757

电子邮箱:cssgc@mzt.gxzf.gov.cn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民政厅1018

邮编:53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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