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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申报第二批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民办函〔2023〕68号) | |
发文字号:桂民办函〔2023〕6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8日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为做好第二批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已于2022年年末到期;
(二)已被取消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
(三)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四)取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3A以上(含3A)且在有效期内;
(五)按规定每年参加年报年检,属于慈善组织的已在“慈善中国”网上进行信息公开,属于非慈善组织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六)理事会按时换届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迟换届;
(七)现办公地址与登记、公开的办公地址一致或者变更办公地址后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报备材料盖组织章)。
登记未满两年且已向税务部门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但尚未取得批复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也可以申报。
二、申报对象范围
申报对象范围为具备基本条件且符合《公告》第四条规定的下列公益性社会组织:
(一)各级民政部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
(二)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于2023年6月20日前向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递交申请材料。
(二)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含慈善组织)于2023年6月20日前向所登记的民政部门递交申请材料。
(三)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符合第二批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见附件3)以及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四、报送材料内容及方式
(一)报送材料内容
1.《第二批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1份,见附件1);
2.由民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申报单位章)。若民政部门没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则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有关说明(1份,需盖民政部门公章);
3.《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收支情况表》(1份,见附件2);
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证明材料(复印1份,须加盖申报单位章)。已向税务部门递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尚未获得批复的,应提交申请复印件和税务部门接收申请证明材料或网上申请截图(各1份,须加盖申报单位章)。
(二)审核。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公告有关规定,结合申报单位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年报年检、社会组织评估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
(三)报送材料方式
1.申报单位将应报送材料的word版(即可编辑版)及盖章pdf扫描版报送至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邮箱:cssgc@mzt.gxzf.gov.cn。
2.申报单位将盖章纸质材料直接寄送到自治区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1号)。联系人及电话:徐国纲,0771-2805733;蓝彩娜,0771-2441757。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二)公益性社会组织申报第二批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在2023年6月10日前完成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专项审计。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并能作为审核依据。提交的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中未反映其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支出占比等情况的,将视为无效材料。
(四)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将明显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单位报送的,将视为无效报送。
公告查询请登录民政部官方网站:
http://xxgk.mca.gov.cn:8011/gdnps/pc/content.jsp?id=14194。
附件:1.第二批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docx
2.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收支情况表.docx
3.符合第二批2023年度—2025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docx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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