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6日 |
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通知(桂民函〔2023〕897号) | |
发文字号:桂民函〔2023〕897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切实规范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水平、强化社会组织领域重大风险防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评组发〔2022〕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治理和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民办函〔2023〕8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5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落实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和收费行为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要围绕“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行政影响力等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头重复收费”“严禁将自身经营性活动转包或者委托与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严禁将自身经营活动收支纳入其他单位法定账册核算”等要求,全面自查各类业务活动和收费行为,重点对是否规范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否规范开展“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讲坛、论坛、研讨会、报告会、年会)”活动及收费行为深入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确保整改到位。
三、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规范合法收费。要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程序、申请条件、规定权限等依法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包括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国际”“世界”等字样;不得以创建示范、标准认定、评定评价、认证认可、信息发布、数据排行等方式变相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
四、各全区性社会组织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强化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推动落实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确保正确发展方向。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党建工作制度、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重大活动和重大项目管理制度、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证书印章和档案管理制度等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推进诚信自律,加强信息公开,切实加强自身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和收费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分支(代表)机构违规收费、非法敛财、谋取私利。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对外交往合作活动,要按照依法、务实、精简原则举办展会、论坛、节庆等活动,确保相关活动规范有序及发挥正向作用。
自治区民政厅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大对全区性社会组织评选评奖活动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自查自纠不力、继续顶风违法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违规收费的,将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通报、调整年检结论、降低评估等级等措施,及时依法严肃惩处,推动全区性社会组织规范开展活动和持续健康发展。
自治区民政厅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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