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3月24日 |
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通知(桂民函〔2024〕186号) | |
发文字号:桂民函〔2024〕18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02日 |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扎实做好全区民政系统和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慈善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推动学习宣传贯彻全覆盖
修改慈善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原则的有力举措,是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此次修改慈善法,着重完善促进措施,规范慈善活动,强化领导监督,回应慈善事业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增设应急慈善,规范个人求助行为,对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发挥慈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功能,进一步激发慈善正能量,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修改慈善法的重要意义,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热潮,为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
二、多措并举、推动学习宣传贯彻走深走实
一是突出重点抓学习贯彻。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要突出关键少数,坚持领导班子带头学法,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纳入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党组)和慈善组织、基金会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会议部署,作为党委(党组)、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专题学习的重要内容。要将慈善法纳入领导干部、负责人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作为民政系统领导干部和慈善组织、基金会负责人学法用法的重要内容和必修课程,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二是勇于创新抓学习培训。要对照法律条文新旧变化,加强对慈善法修改内容的梳理和学习,全面掌握修改内容的核心要义和新增的主要制度设计。要举办慈善法培训,组织专家解读新修改的慈善法原文,按照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讲解修改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实用性和针对性,切实提高培训质效。要创新学习培训形式,采用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家讲授与原文研读相结合,线下培训与线上学习相结合,条文解析与案例剖析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扩大培训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主动担当加强普法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面向慈善组织及其他慈善活动的参与者开展慈善法学习宣传活动,强化以案释法,引导慈善组织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全面落实慈善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要联合当地慈善组织、基金会在群众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推动人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加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融合,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新闻客户端等渠道,对新修改的慈善法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宣传,形成学习宣传慈善法的生动局面和良好氛围。
三、结合实际、扎实推动慈善法落地实施
自治区民政厅将认真对照新修改的慈善法和民政部新出台的配套性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与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相一致,不断健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措施。各市、县(区、市)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慈善事业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结合新修改的慈善法,及时修订地方性法规政策,推动新修改的慈善法得到落地实施。
四、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要加强统筹安排,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与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将慈善法学习宣传贯彻放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大局中理解把握、谋划实施。要将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作为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新修改的慈善法的工作计划或方案,精心组织,确保慈善法宣传贯彻各项部署任务有效落实。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统筹协调,将新修改的慈善法宣传与普法工作有机结合,将普法贯穿于监督和执法中,形成贯彻落实的强大合力,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新修改的慈善法单行本及其释义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发行。各级民政部门和各全区性慈善组织、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联系订购(中国法制出版社订购联系电话:010-53602417,18611180980)。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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