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 成文日期:2026年01月06日 |
| 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民函〔2026〕2号) | |
| 发文字号:桂民函〔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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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为社会组织减负增效,规范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现将全区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性社会组织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完内部民主决议程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后,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社会组织变更登记的有关材料: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或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社会组织变更登记表》,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会长)、监事(长)签字。
(三)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我厅作出准予变更后,全区性社会组织应登录广西社会组织网在“我要办”栏目—广西社会组织日常事务管理平台—委托审计,提交财务审计申请。
三、我厅下发《审计通知书》并委派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全区性社会组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积极配合由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离任审计,及时提供社会组织审计有关的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我厅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被审计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计中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我厅将依法依规处理;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此前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全区性社会组织办理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民政厅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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