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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标  题:桂民办发〔2022〕9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民办发〔2022〕9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6日

桂民办发〔2022〕9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监管办法》的通知

2022-11-16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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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监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21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彩票公益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项目是指中央下达和自治区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金项目),包括基建类项目和非基建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自治区本级和设区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公益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监管)。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公益金项目监督管理实行分级分类的管理机制,坚持谁分配、谁管理、谁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开展综合性的公益金项目监管工作,落实检查结果的运用,牵头配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检查。

第六条自治区民政厅业务归口处室局负责开展本业务领域公益金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负责督促各地落实业务领域检查整改意见,配合规划财务处组织开展综合性的公益金项目检查。

第七条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公益金项目的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检查,监督项目单位落实检查整改意见。

第八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公益金项目的监管,配合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开展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检查整改意见。

第九条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各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落实检查整改意见。

第三章  监管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单位公益金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法合规、项目预算执行是否达到要求、各类项目完成进度是否符合预期、上报的公益金收支数据和建设项目进度是否真实、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报批要求、建设项目规模是否随意扩大、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要求、资金使用是否公开信息、公益金资助项目是否规范设立标识、各类检查整改意见是否落实等。

第十二条监管形式主要包括日常进行的电话询查、函询、查阅上报材料、实地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包括督查、审计等)。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公益金项目监管,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结合民政重点工作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随机选取一定数量本级实施的公益金项目和下级实施的公益金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确定第三方审计机构,应采取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从社会上遴选。第三方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在近3年内具有类似的财务审计业绩(以提供的业绩合同为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管意见整改

第十七条 对于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查阅档案资料、约谈、函询、电话询问等方式,对项目单位进行督查。

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在接到监管反馈意见后应及时整改,并在2个月内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对项目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配合上级或本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的;

(二)不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的;

(三)项目实施进度慢、资金支出率低、管理制度不健全、项目执行情况与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等。

第二十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有关部门依照《彩票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民政部门在监管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等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能客观公正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专业技术能力欠缺、提供虚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合作关系,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系统福利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办发〔2017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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