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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4日
标  题:桂民办发〔2022〕10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民办发〔2022〕10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5日

桂民办发〔2022〕10号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11-15 15: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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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221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民政建设项目申报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广西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各类专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或指导组织实施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论证,保障基本、突出重点,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条块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建设实行项目库申报管理机制,原则上对未通过广西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审核入库的项目不安排资金支持。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全区民政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包括民政项目库管理、编制项目投资补助计划、制定补助资金方案、编制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实施项目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厅规划财务处负责项目建设的统筹汇总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局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申请入库项目复核,汇总提出符合支持条件的储备项目,审核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综合协调、指导项目建设工作。

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局按照工作职能负责项目的收集、筛选、论证、入库审核等工作,根据已确定入库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具体跟踪指导、督促、检查职责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指导已建成项目的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县级民政部门项目申报初审,指导、督查全市项目建设,完成上级布置的项目建设管理任务。

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项目申报和项目建设管理,完成上级布置的项目建设管理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完成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豁免除外)、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或财政投资评审)等项目前期审批手续,项目规模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国家对申报项目补助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级民政部门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通过广西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申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应当同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应当填报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地址、建设年限、项目业主等基本信息;

(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当地财政配套资金承诺函等情况, 并将相关前期工作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上传入库;

(三)项目资金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构成方式、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补助金额等情况。

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当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基本流程。

(一)县级民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广西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提交到市级民政部门,由市级民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项目牵头科室依次审核后,再按项目类型提交到自治区民政厅相关对应的业务处室局审核,最后由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复核和汇总入库,形成待安排资金补助项目。

(二)市级民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通过广西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提交到自治区民政厅相关对应的业务处室局审核后,由自治区民政厅规划财务处复核和汇总入库,形成待安排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项目规模、资金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标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及时补充相关材料上报。

第四章  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补助标准。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相关文件执行,并以当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投资计划或补助资金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标准。建设项目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及项目库管理的,自治区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自治区民政厅确认项目投资总概算的80%。未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及项目库管理的,自治区福彩公益金不给予专门补助,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县统筹自有财力、自治区按因素法分配补助的福彩公益金、上级其他专项补助等渠道解决。

第五章  项目资金安排和下达

第十七条安排项目资金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先支持符合相关专项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具备开工条件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二)优先支持推进积极性高的且已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或者部分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列入国家或自治区试点的市、县。

第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或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下达。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一经下达,不得擅自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资金使用计划的,应当按照资金拨付渠道和有关规定报批。属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属于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项目的,同时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项目建设程序相关规定等组织项目实施,建立项目建设工作台帐,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在自治区下达资金6个月内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项目开工认定标准。

(一)拟建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并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

(二)购置业务用房的项目为已经签房屋购置合同。

第二十三条建立项目信息季度报告制度。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季度5日前通过广西民政项目库管理系统报送上季度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内容包括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资金实际到位、投资完成进度、工程形象进度、存在问题等。自治区民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项目执行进度,对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建设进度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分配的核减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应当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和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对获得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项目,应当按规定设置“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永久性标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民政厅将视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或约谈,在分配下年度项目预算资金时,相应减少补助资金。

(一)在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6个月内仍未开工建设的;

(二)年度计划项目资金支出率低于自治区确定目标的;

(三)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实施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民政厅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补助,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补助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项目资金支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民政厅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办发〔2013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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