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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某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案——社会团体未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3-12-27 09:4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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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市二手车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二手车协会)是2018年10月经某市民政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2020年3月向其送达需参加2019年度检查的通知,但二手车协会未参加2019年度检查,2020、2021年度依然没有参加年度检查,对于二手车协会的违法行为,某市民政局立案调查,拟作出撤销登记处罚。

二手车协会收到某市民政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要求进行听证,某市民政局依法召开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二手车协会承认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年度检查的事实,但辩称原因是疫情及内部管理问题,不是故意不参加年检,认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过当,希望予以免除。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二手车协会违法事实清楚,其辩解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5日,二手车协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

【处理结果】

某市民政局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二手车协会予以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二手车协会已承认存在违法事实,但认为处罚过当,其提出的“二手车市场低迷、公司不能正常运转、公司与时任会长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协会没有年检”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协会成员中某个公司内部运作情形、主管人员的变动,均不能作为协会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正当理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团体每年应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第三十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上述行政法规并未区分“不接受年度检查”是“故意”或是“过失”情形,仅规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该项处罚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为前提条件,因此二手车协会内部负责人员变动,疏忽管理,均不构成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从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理由。

某市民政局根据案情,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的相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准确适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相应的行政处罚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合规合法。

典型意义】

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是民政系统的职责之一,民政系统每年都有对若干社会组织进行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案件,此类案件的数量不少,本案能够对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以后处理撤销登记行政处罚案起到示范作用,以促进严格执法,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也能督促社会组织按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相关规定】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玉林市民政局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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