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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民政局代理流浪未成年人诉王某、袁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5-04-15 15:4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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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系身份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2013年10月,原告在某县级市某路段行走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王某肇事后驾车逃逸;倒地的原告随后又遭被告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二度碾压,袁某肇事后同样驾车逃逸。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袁某承担原告受伤的次要责任。前述事故造成原告颅脑外伤后遗症、四肢瘫痪、右侧第4-8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二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全部护理依赖。经公安机关多方努力,未能联系到原告的亲属,未能查清其身份。2015年12月,原告被该市民政局接管。

2016年4月,市民政局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向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诉。案件审理中,包括王某、袁某在内的所有被告均对市民政局的身份提出了质疑,认为原告是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是其父母或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等,市民政局仅是临时救助机构,对争议的权利和法律关系不享有管理处分权,无权代理提起诉讼。

市人民法院在多方走访后了解到,由于护理依赖,原告目前暂时生活在市救助站,由站内相关工作人员予以照料,事故赔偿款将是原告未来生活的重要保障。

【处理结果】

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由被告王某向原告赔偿429758.871元(已扣除其已垫付的38100元);由被告袁某向原告赔偿110110.4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86600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决。

【案件解析】

关于市民政局是否可以作为原告的监护人代为诉讼的问题。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也规定,在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或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据此,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作为专司社会救助的职责部门,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救助监督以及补充监护人缺位的职责。本案中,原告是城市流浪未成年人,真实身份至今未能查清,亦无法确认其近亲属及相关基层组织,故事发前流浪及受伤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依法应当履行对其的救助监护职责。本案原告自交通事故受伤后被市民政局接管、照料至今,该局实际已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因此,市民政局在原告身份不明、无合适监护人的情况下,以其监护人身份代理其诉讼维权,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和职权所在,并无不当。延伸来看,如果民政部门不能作为本案原告的监护人,不先行代其诉讼维权,及时行使损害赔偿权利,原告的近亲属日后得知原告权利受侵害,但由于时过境迁,赔偿项目可能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并导致对肇事者处罚失衡。此外原告作为一名公民,其生命健康权益应受到同等保护,不能因其亲属暂时没有找到,就放任肇事者的违法行为,而漠视这类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综上,市民政局作为原告监护人,主体资格适格。

【典型意义】

流浪未成年人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使其本就窘困的生活雪上加霜。此时,民政部门应切实承担起监护职责,对流浪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本案中,民政部门作为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遭受质疑,人民法院以民政部门的法定补充监护职能为突破口,结合其已实际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接管、照料,从而对民政部门代为诉讼的行为予以支持。该处理方式避免了流浪未成年人因身份信息不明、无合适监护人而维权无望的困境,为其今后生活提供了重要的物质保障。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

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分别于2012年、2020年、2024年被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正)》第九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四)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五)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六)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202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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