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全力以赴抗击疫情,全国各地慈善组织也自发加入抗疫援助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伴随慈善事业的发展,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与日俱增,如何促进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提高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已经成为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期选取北京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被举报一案作粗浅分析,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3日,微博用户“司马3忌”在互联网上向北京市民政局公开举报“北京韩红爱心基金会”(以下简称“韩红基金会”)涉嫌违法,具体包括未依照规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在未取得公募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公募、未依法公布基金会对外投资信息、未依法公布公益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等四项违法事实。
【调查与处理】
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民政局在其官方微博发布调查结果通报称,韩红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总体上运作比较规范,但也存在部分投资事项公开不及时、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前有公开募捐行为等问题,已要求韩红基金会限期改正,依法规范运作。
【法律分析】
针对“司马3忌”公开举报的违法事实,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规定,逐一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韩红基金会未依照规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问题。《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三条不仅规定了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种类,还明确要求必须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而根据北京市民政局的调查结果,韩红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已经按规定逐年将2012年至2018年年度工作报告公布在了该局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上。
其次,关于韩红基金会在未取得公募资格的情况下组织公募的问题。根据募捐对象是否特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一条区分了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两种募捐形式。同时,法律还进一步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在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以后才能开展公开募捐。根据“司马3忌”的举报和北京市民政局的通报,韩红基金会确实曾在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情况下组织过公开募捐。那么,对这种行为应当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民政部门对此种行为可以作出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责令退还或收缴违法募集的财产、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罚款等处罚。
再次,关于韩红基金会未依法公布对外投资信息的问题。北京市民政局在通报中指出,韩红基金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共发生了25笔投资,且没有按规定及时公布。可见,韩红基金会不是没有公布对外投资信息,而是公布不及时。那么,慈善组织公布信息是否有时间上的要求?经过梳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共规定了三类时间:一是每年公布,如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等;二是三个月内公布,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情况;三是30日内公布,如《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根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或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后的30日内公布,然而该条又规定是否构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标准,由慈善组织在本组织章程或者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所以,对外投资信息并非一定就是“重大投资”,也不是必须在30日内公布,需要进一步确定后才能判断公布的是否及时。
最后,关于韩红基金会未依法公布公益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的问题。《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慈善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限等。北京市民政局在通报指出,没有发现韩红基金会在这方面存在问题。
【典型意义】
截至目前,我国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已多达七千余家,其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近2600家,数量庞大且日益增加。此番被举报的韩红基金会作为较早成立的国内著名的慈善组织,尽管整体工作是规范的,但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且个别问题非常典型,值得认真研究、借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依法推进公益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是题中之义。当前,我国已经实现了慈善法制的完整塑造,“有法可依”不存在障碍,关键是“有法必依”,这就需要慈善组织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学习,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将法治精神贯穿于组织日常工作中。中国的慈善事业有一个起步、发展并逐步完善的过程,在此欢迎社会公众对民政部门、慈善组织进行监督,全社会努力营造良好监督环境,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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