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2日,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后,于同月24日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民政局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涉嫌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为由,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民政局愿意承担该女婴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抚养女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将出生三天的未成年子女遗弃,拒绝抚养,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被监护人自被生母刘某遗弃以来,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至今,综合考虑被监护人生父不明、刘某父母年龄和经济状况、村民委员会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其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刑罚。
【案例点评】
监护,一般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结果,对本案涉及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民政部门具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监护人资格撤销的相关问题。根据本条规定,当存在监护人实施了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的申请,撤销现监护人的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当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由此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的,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刘某遗弃的女婴被发现后由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实际是由民政局履行了临时监护的职责。此时,如果有其他具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提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协议确定监护人。但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或者除民政部门以外,没有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完善相关法律程序。
三、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仍需履行相关义务,同时恢复监护人资格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因此即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上述负担义务也并不免除。同时,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本案中,由于刘某遗弃婴儿的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因此依法不能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典型意义】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的法定职责。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定义务。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根据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在重新指定监护人时,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一般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国家的希望和未来保驾护航。
【链接《民法典》】
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被监护人和监护人的权利保护、义务划分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监护可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两种。民法典不仅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而且确立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基础上建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体系,充分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昭示了民法典监护制度立法理念的重大进步。应该说,民法典中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较之以往多了些人性化因素,不仅仅考虑监护人一方,还充分考虑到了被监护人的意愿。我们可以遇见,今后在处理关于监护权的案件当中,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将成为整个案件的核心,这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被监护人的权利,毕竟监护人是否称职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被监护人表现出来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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