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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537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桂民函〔2025〕190号)
发文字号:桂民函〔2025〕190号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4日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537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桂民函〔2025〕190号)

2026-03-04 18:3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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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经研究,现就张梅等代表提出的《关于优化城镇居民医保费调整机制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建议(2025537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关于代表提出“对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参保补贴力度,全额或大部分承担其医保费用”的有关建议。我厅在会同贵局等多部门联合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广西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5号)中已明确,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资助经费从医疗救助基金支出。对于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资助;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以及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其个人应缴费金额的60%给予定额资助。

二、关于代表提出“简化困难群体参保手续”的有关建议。2025年2月12日,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号),明确“严格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在认定地参保的特殊人员个人缴费补助实施“免申即享”。享受全额资助的,原则上由资助部门通过税务部门虚拟户统一申报代缴,不再采取“先缴后补”方式发放补助;享受定额资助的,税务部门按照特殊人员身份类别标识,将个人缴费部分划分为政府代缴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参保人员缴纳个人承担部分后,各相关资助部门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虚拟户统一申报代缴。”这些规定进一步简化了困难群体参保手续。

三、关于代表提出“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的有关建议。目前我厅已与医保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每月进行数据共享。2025年2月12日,自治区医保局、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3号),规定“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将动态新增或退出的人员信息报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完成参保登记和特殊人员身份信息的维护,并对多重身份特殊人群进行优先级排序,剔除重复名单后推送数据至税务部门”“医保、财政、卫健、残联、民政、农业农村、税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协同,建立部门间特殊人群身份信息‘总对总’核查比对机制,常态化做好资助参保政策和参保情况调度监测。可通过接口、大数据交换平台或拷盘方式进行数据交互,协同开展工作,共同完成特殊人员资助参保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指导各级民政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入户走访、政策宣传等方式,向困难群众宣讲城乡居民医保的重要意义和救助帮扶政策措施等,动员困难群众积极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政策惠及真正需要的人群。


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3月6日

(承办人及联系电话:侯尚君,0771-262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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