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桂民函〔2025〕341号) | |
| 发文字号:桂民函〔2025〕341号 |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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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子女护理假”覆盖到非独生子女的建议(2025047)》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厅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自治区高度重视老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积极推进包括老年人照护服务在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2017年,自治区人大制定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此规定旨在缓解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照护难题,体现了自治区对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的关爱,既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也是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制定出台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非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照护问题日益突显,扩大“子女护理假”覆盖范围的呼声逐渐引起社会关注。目前全国层面和我区尚无非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法规,而且非独生子女护理假制度,涉及各方面资源和利益合理配置,存在标准不统一、上位法依据缺乏、企业负担增加、成本分担机制缺失、政策落地困难等诸多问题,要平衡家庭需求与企业负担,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可持续机制,需充分论证和深入调研,并经立法机关按程序制定颁布才能实施。下一步,我们将立足部门职责,综合考虑假期增加对经济社会多方面影响因素,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调查研究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相关老年法规修订建议。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5年4月29日
(承办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吴弘晖,0771-2869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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