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对广西上海商会等5个社会组织依法依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广西上海商会等5个社会组织未按规定接受2016、2017年度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1.《处罚决定书》(桂民罚〔2021〕第001号-005号)
2.《列入活动异常名录须知》
附件1
桂民罚〔2021〕第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上海商会
登记日期:2013年10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000081175100G
住 所: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1606室、1607室
法定代表人:陈绍明 联系电话:135****0005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月14日
桂民罚〔2021〕第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民俗文化协会
登记日期:2014年11月1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000321659447B
住 所:南宁市青秀区植物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谢万珂 联系电话:139****1357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月14日
桂民罚〔2021〕第0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发明协会
登记日期:2003年6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000507161751K
住 所: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20号
法定代表人:侯圣君 联系电话:0771-2838893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月14日
桂民罚〔2021〕第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汽车配件协会
登记日期:2011年12月3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50000588642564X
住 所: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277-41-48号
法定代表人:赵梓成 联系电话:139****8999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月14日
桂民罚〔2021〕第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社会组织名称:广西交通职业教育研究院
登记日期:2013年11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50000083616862K
住 所:南宁市兴宁区邕武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超文 联系电话:130****2692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2016、2017年度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广西社会组织统一信用代码库系统行社会组织政许可信息截图、广西社会组织年检系统2016年度和2017年度年检报告网上提交情况截图等证据证实。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月14日
附件2
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须知
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受到有关处罚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社会组织可登录“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shzz.mzt.gxzf.gov.cn/)进行查询。
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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