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0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党委编办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桂民发﹝2021﹞3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实施方案》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面临的形势。儿童福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儿童工作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莅临儿童福利机构慰问孤残儿童,指出对儿童特别是孤儿和残疾儿童,全社会都要有仁爱之心、关爱之情,共同努力使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感受到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2021年 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广西时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阐述了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我们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十三五”以来,全区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儿童福利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等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儿童福利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儿童福利服务内容不断丰富,切实维护了孤残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权益。“十四五”时期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推进儿童福利服务提出新任务、新要求。儿童福利机构是开展儿童福利服务的重要载体,通过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实现从非专业服务向精细化专业化服务转变,是提高孤弃儿童养育水平、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与此同时,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了民政部门更多职责任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基层阵地,亟需尽快提高保障能力,以适应当前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加快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设置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优化配置和统筹使用儿童福利领域资源,将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的人员、场所、设备等资源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充实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力量。
(二)我区的情况。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步,近年来我区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与全国情况相同,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儿童残疾程度高与专业服务力量不足形成突出矛盾。目前全区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弃儿童共1600多人,其中残疾儿童占比超过80%,但具有养、治、教、康、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仅占20%左右,取得中级以上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约占儿童护理员人数的23%。二是大多数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存在“儿童少、规模小、养育水平低”的问题。目前全区1600多孤弃儿童约有69%属于自治区级、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儿童仅占31%。全区养育孤弃儿童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有20个,其中养育儿童人数不足20人的就有11个,且绝大多数为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并非独立的儿童福利院。全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工作人员取得中高级孤残儿童护理员资格的仅有11人,机构内医护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康复保健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则更少甚至没有。由于人员薪酬水平总体偏低,工作劳动强度大、要求高,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普遍存在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养、治、教、康等服务水平难以提升。特别是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暴露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疫情防控的薄弱环节,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三是机构外需要提供关爱服务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群体人数多。目前我区有社会散居孤儿7900多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2万人,农村留守儿童31万人,低保家庭儿童75万人,这些儿童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学业、监护、精神关爱等方面的关爱保护和服务,帮助他们健康成长,但目前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都还存在短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力量严重不足。
二、制定依据
(一)《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3号);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发〔2021〕44号);
(三)《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教基〔2017〕6号);
(四)《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
(五)《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203号);
(七)《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10-2013)。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从4个方面推进我区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实施方案》坚持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并重,着力在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上下功夫,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按照集中收留抚养本辖区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的要求完成优化提质,承担集中养育本行政区域内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儿童的功能。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原则上应当创新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到2025年底,全区培育发展2个以上儿童福利机构高质量示范院。
(二)关于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的主要措施。本《实施方案》在接收抚养和送养工作方面,鼓励儿童福利机构采取院内集中养育、模拟家庭养育、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要求开展儿童抚养综合评估,鼓励各地探索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制度。在优化养育能力方面,要求按照《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做好儿童养育、医疗护理、康复保健、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服务保障,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在医疗保障方面,要求为儿童福利机构内儿童就诊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对于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儿童,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以儿童福利机构为参保单位为其办理预参保登记,及时缴费,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解决病残孤弃儿童在机构落户前难以享受基本医保等问题。在提高康复专业水平方面,针对机构内残疾儿童多、康复需求迫切的情况,明确儿童福利机构都应当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条件,这为机构今后的专业化发展明确了重要指标和方向;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儿童,应当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范围;明确儿童福利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其他专业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合作,提高儿童康复质量。在强化教育权益保障方面,对于机构内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儿童,明确要求教育部门就近就便安排在普惠性幼儿园或公办中小学就读;对于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实施义务教育;优先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对具有教育资质的儿童福利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才培养,按规定落实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被认定为教师的工作人员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在孤儿成年后安置方面,明确对于自主创业的,给予多方面优惠;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要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开展就业帮扶;对于符合参军要求的,还明确了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入伍等帮扶政策。在社会工作服务方面,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充分运用专业社会工作方法开展儿童需求评估、安置计划制定、心理辅导、社会融入等工作,运用专业力量为儿童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在推进创新发展方面,《实施方案》鼓励具备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开展儿童福利机构跨区域合作,创新工作手段等。在规范机构管理方面,要求儿童福利机构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对儿童福利机构的常态化督导制度。
(三)关于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创新转型的主要措施。县级儿童福利机构的主要工作:一是做好移交工作。移交安置儿童原则上要实现儿童监护权的全部转移,儿童移交时原则上采取“户随人走”的方式,将儿童户籍一并转移至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但也明确规定,如果迁移户口可能使儿童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不迁移户口。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经费、人员暂时无法到位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可以与其签订委托代养协议。二是对加快推进转型提出明确要求。明确有效整合县级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机构的人员、场所、职责等,将其转型设置为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确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实体机构的职责,确保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有机构负责、有人员办事、有场所落实、有经费保障。三是对转型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责作出规定。要求转型后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好临时监护工作,协调做好帮扶救助和关爱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讲。
(四)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实施方案》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确保平稳有序等三个方面,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儿童福利机构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制定了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工作进度安排。
(五)制度创新方面的主要措施:一是明确了新入院儿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以随参随缴,可以及时享受医保待遇,解决了现在工作中儿童从入院后到办理医保前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二是对于儿童福利机构移交安置的儿童,除监护权全部转移之外,还提出了委托代养的模式,由送托方支付相关费用,承接方负责抚养,一方面减轻承接方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保证儿童能有一个更利于成长的环境,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三是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拓展服务范围,向其他儿童福利机构内长期监护儿童、机构外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困难家庭残疾儿童、被收养的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医疗和康复服务。四是鼓励探索建立区域性儿童福利机构的养育模式,共享优质资源。个别养育儿童30人以下的设区市级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通过跨区域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现有设施设备功能和服务团队的作用,面向社会有需求的自闭症儿童、脑瘫儿童等开展特教和康复服务。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