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等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根据《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我厅牵头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规〔2020〕3号),组织开展了“社区万能章”治理专项行动,并编制形成了《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编制依据
(一)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区证明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7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民规〔2020〕3号)
(五)相关法律法规
三、清单编制过程
2020年9月,印发《全区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各地及相关部门启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理工作;2020年9—12月,各地及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梳理现有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各市汇总后上报;2020年12月,自治区民政厅对各市上报清单进行梳理整合并出具审核意见;2021年1月,根据梳理情况并参考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居)委会保留的证明材料》,编制形成《拟保留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并发相关部门会审、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2021年3月,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
四、关于清单内容
我区于2018年起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全区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授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印发了《关于公布全区证明材料清理清单的通知》(桂数函〔2019〕51号),发布了6张清单,其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居)委会保留的证明材料》清单明确了我区村(居)委会保留出具的证明事项共10项。目前编制的《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是在2019年清单基础上结合各市报送情况和各相关部门意见调整而来,保留事项均需有法律法规依据。文件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公布的《全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除保留的五项证明事项清单和民发〔2020〕20号中明确的例外情形之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原则上不再出具其他证明材料,切实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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