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共分为十一个章节,主要包括:总则、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申请、支出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临时救助方式及发放、资金管理及监管、附则。
(一)在“总则”章节明确了《操作规程》的依据、临时救助的概括、临时救助的管理及原则。临时救助原则除了救急难和应救尽救原则,还应遵循适度救助原则。
(二)在“临时救助对象”章节明确了临时救助对象总体上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两大类,并在大类中详细列举了救助对象的各种类型,因各地实际情况不一,除自治区规定的同时给市县民政部门留有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急难型救助对象以遭遇突发、紧急等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不同家庭对于不同情形的突发困难的承受能力不一样,应区分与其他应急、救助部门之间的救助衔接,如与疾病应急救助、灾害应急救助等。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本次主要明确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含义;明确刚性支出的范围,并着重规范教育支出和医疗支出的计算方式和不属于刚性支出的范围;明确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具体含义,提出家庭财产状况不符合条件的“一票否决”。“一票否决”情形主要参照我区低保审核认定“一票否决”情形,以便在一定程度中统一全区困难家庭的含义和标准,并根据临时救助的特点简化了部分情形。申请家庭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应在遭遇困难后和申请临时救助时应由家庭首先开展自救后再给予临时救助、低保等政策兜底保障。
(三)在“临时救助标准”章节明确了临时救助标准分为一般救助标准和重大困难标准,符合多种救助标准的按照就高原则拟定救助标准。一般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并详细解释各个因素的含义。救助标准与执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挂钩,可实现与低保标准的联动。困难持续时间依然以救助对象类别划分困难持续时间,体现临时救助分类(救助类别)救助的差异性。对于救助对象面临重大生活困难和重大刚性支出、一般救助标准无法解决困难的,可按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救助,明确了重大困难救助标准拟定的方式和最高额度。同时明确临时救助是一次性救助,根据适度救助原则,明确临时救助的最高额度不能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四)在“申请”章节明确了临时救助审核认定程序中申请环节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根据救助事项的申请底、群众主动申请和部门主动发现协助申请。明确申请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身份信息、困难情况说明、核对委托授权等材料,明确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解释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近亲属等名词含义。
(五)在“支出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章节明确了支出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审核认定流程主要包括受理、调查核实、公示、审核认定、实施救助、长期公示等环节。支出型救助的审核认定需要体现出临时救助的应救尽救、公平公正的特征,因此应规范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在受理环节可以容缺受理,相关材料可以在调查核实环节补充说明。调查核实环节主要包括线下入户调查和线上信息核对,主要是了解申请对象的遭遇困难情形、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线下的入户调查由乡镇(街道)组织,县级民政部门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经过规定程序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调查。线上的信息核对主要是授权委托自治区核对平台进行数据核对。公示环节主要便于社会和群众了解各地拟救助情况,对经办人员无法调查核查到的情况提出异议,促进临时救助对象精准,确保临时救助公平公正。审核认定环节主要按照救助金额实行分级审核认定,审核认定的权限根据救助金额的额度分级认定,对于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的,应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县级议事机构审核认定,保持县域内临时救助标准的相对稳定和统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救助的,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切实维护申请群众的知情权,对于申请对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六)在“急难型救助审核认定程序”章节明确急难型救助的审核认定程序,主要流程包括受理、入户调查、审核认定、实施救助、长期公示等环节。急难型救助的审核认定需要体现出临时救助快速反应、高效救助的特征,因此在急难型救助遭遇紧急情况时,受理环节可以容缺受理,审核认定环节可以在先行救助后补充,除入户调查核实环节必须完成后即可实施。县级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经过规定程序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入户调查。对于受理环节容缺受理的,入户调查时补充有关材料,入户调查核实时无法补充有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可以开展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完成后补充相关审核认定材料。对于以上这种紧急情况的先行救助,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3倍以内(含)的,救助完成后仅需要补充救助说明,无需补充审核认定材料。审核认定的权限根据救助金额的额度分级认定,对于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的,应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县级议事机构审核认定,保持县域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的相对稳定和统一。在长期公示环节,明确急难型救助完成后应长期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七)在“临时救助方式及公示”章节明确临时救助方式、发放和公示环节。临时救助主要分为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转介服务。其中发放救助金是最主要的方式,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同时因临时救助情形各种各样,保留可现金发放的渠道,明确现金发放的程序和手续,确保资金安全。实物发放是指突发事故及其他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临时性生活困难,确急需衣物、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或临时住所,否则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可给予实物救助。转介服务是临时救助的补充方式。对给予资金救助、实物救助后,仍有困难的家庭(个人),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主要是临时救助与社会救助其他救助和慈善的衔接。资金发放完成后,强调公示环节,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屯将救助对象的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八)在“资金管理及监管”章节明确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来源、乡镇(街道)备用金制度、县级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等内容。
(九)在“附则”章节明确市、县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本操作规程施行日期。原有政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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