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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政策解读

2021-11-30 10: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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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18年1月1日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桂民发〔2017〕63号)进行修订,并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1〕6号)。为帮助社会各界理解该项工作,现就规程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细化举措,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成效。但随着社会救助体系日益健全,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等政策法规颁布实施以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内容、形式以及审核审批程序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需对我区现有的特困人员认定操作规程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修订《操作规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党中央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强化对困难群众的兜底保障。特困人员是最边缘、最脆弱的困难群众,需要倍加关心和帮助。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重要体现。

修订《操作规程》是加强和改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迫切需要。今年4月,民政部印发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对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加大对残疾人、未成年人的救助倾斜。我们修订的目的就是为适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形势,更好地落实好民政部的新要求,以期更好地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不断提升救助供养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迫切需要。

二、制定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4.《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桂办发〔2020〕23号)

三、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共8章3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政策目的依据、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机制等内容。

(二)第二章认定条件,共6条。明确了特困人员认定范围、认定条件、收入和财产评估以及特困与孤儿(实施无人抚养儿童)救助界定等内容。

(三)第三章申请受理,共5条。明确了救助申请方式、受理地、申请材料、容缺受理、财产保护等方面内容。

(四)第四章审核认定,共10条。明确了救助供养申请程序、审核审批程序与期限、公示要求、供养类别与方式、业务监督、动态监管、资金发放以及特困救助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衔接等内容。

(五)第五章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共4条。明确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程序、责任等方面内容。

(六)第六章照料服务和监护,共4条。明确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责任方、鼓励社会力量参、监护人指定以及监护职责等内容。

(七)第七章终止救助供养,共4条。明确特困人员终止情形、终止程序、终止后续衔接服务等内容。

(八)第八章附则,共3条。明确规程解释权、实施日期等内容。

四、主要特色

(一)加强政策衔接。依据民政部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加强与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度残疾人、孤儿(实施无人抚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政策的衔接,体现了对重度残疾人、未成年的政策倾斜。具体体现在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

(二)延伸供养范围。依据民政部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扩展到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具体规定在第三十三条。

(三)拓展救助内容。在丰富原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突出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料护理服务,对特困人员的护理协议签订、落实监护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主要体现在第五章和第六章。

(四)体现广西特色。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前提下,结合广西实际,扩大将“二级视力残疾人”纳入无劳动能力情形;率先对特困人员审核认定全下放乡镇(街道)进行了明确,鼓励各地将特困审核认定全下放;率先对特困审核认定实行无纸化审批,明确特困人员认定全过程实行网上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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