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决杜绝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让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中央确定2019年为“基层减负年”,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但是长期以来,一些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作祟,要求居民群众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各类无谓证明,给居民群众带来极大不便,“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给基层增加了很大负担。针对这一问题,李克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作出专门批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开展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政策研究制定工作,最终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了《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以下简称民发〔2020〕20号文件),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或方案。
我区于2018年起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对全区各级各部门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9年取消自治区、市、县、乡四级各类证明材料2270项,保留需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材料 10 项。但根据2020年5—6月我厅开展的摸底调查统计,目前全区各地村(居)委会实际仍在开具的各类证明数量高达180余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过于繁重,亟需改进和规范。
二、文件起草过程
自治区民政厅根据自治区政府工作部署要求,积极开展学习调研起草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民发〔2020〕20号文件进行学习研究,明确了起草《实施方案》的基本框架和应当把握的问题,对2018年以来我区开展证明材料清理工作成果进行全面梳理,并向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材料,与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司法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进行深入沟通,结合上位文件以及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对2019年发布的我区保留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事项进行具体调整。同时在全区开展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际出具证明情况的抽样摸底调查,共摸底14个设区市142个村(居)委员会,摸底列出186个现行实际出具证明事项,进一步验证了制定《实施方案》,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14个设区市人民政府和45个区直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13个单位(部门)反馈修改意见29条,其中采纳或部分采纳的意见15条,没有采纳的意见14条(其中5条为重复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自治区民政厅党组会议审议,由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联合会签后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文件框架与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三大部分11条,另有2个附件,主要框架及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共3条。主要阐述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用3年左右时间,全区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的总体目标。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共5条,包括摸排本地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情况、以市为单位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建立严格准入机制、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出具证明事项办理指南、加强信息共享、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这部分是贯彻落实上位文件的核心内容,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并分解到各责任部门,明确完成时限。
第三部分,组织保障。共3条,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衔接、强化督促检查等3个方面。
关于两个附件。附件1为民发〔2020〕20号文件中明确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附件2为《全区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清单(第一批)》,是在自治区2019年发布的我区保留的10项村(居)委会出具证明清单基础上,结合上位文件以及机构改革后工作实际进行具体调整后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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