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本操作规程,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制定本操作规程的必要性
2016年以来,我区各级民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众、聚焦群众关切,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健全机制、强化措施、加强衔接,推动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取得良好成效。截至2020年11月底,全区农村低保对象268.8万人,其中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有175万人;全区24.5万未脱贫对象中,有22.5万人已纳入低保兜底;全区25.05万建档立卡的边缘户、监测户中,已有18万人纳入低保兜底。1-11月发放低保金97.8亿元,其中为纳入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发放低保金45.7亿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近年来我们率先在全国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指导各地用足用活各类农村低保政策,按照“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办法,切实将因病返贫、因残致困、因老致贫返贫、多重原因未能脱贫等7类困难群众给予倾斜兜底保障,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如期脱贫。特别是2020年,推动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33号)(以下简称《低保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低保兜底脱贫举措。同时,《低保办法》也明确提出,一些不宜写入政府规定的细节性规定由自治区民政厅制定,比如“本自治区户籍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城市或者农村困难家庭的认定办法、分档或者补差发放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且,我区目前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桂民发〔2016〕79号),已不再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为贯彻落实《低保办法》,我们总结归纳近年来的出台的一系列低保政策,制定出台符合我区实际的、适应新形势新政策要求的低保审核审批操作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二、 制定本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的主要依据和参考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33号)
(四)《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19〕2号)
三、本操作规程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低保办法》于2020年3月实施后,我们在开展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 4月起草形成《操作规程》初稿,5月-6月通过QQ工作群、微信工作群征求各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和部分县(市、区)社会救助股修改意见,在7月9日和7月24日分别召开的全区社会救助分管局长和社会救助股长培训班上对《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和征求意见,于8月27日正式下发通知征求各市、县(市、区)民政局修改意见,于9月16日召开有乡镇政府(街道办)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自治区司法厅专家、法律顾问等人员参加的专家评审会,10月20日至11月20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于11月通过了合法性审查,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操作规程》。
四、本操作规程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
(一)明确低保审核认定工作的基本原则。《操作规程》在第二条提出低保审核认定要坚持公平公正,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同时为顺应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要求,在此专门提出要突出重点,即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重点对象要加大救助力度,体现分层分类救助的原则。
(二)明确低保审批权下放的有关要求。目前全区所有县(市、区)都完成了低保审批权限下放乡镇政府(街道办)改革,《操作规程》在第三条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和受委托行使低保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低保审核认定的规范管理”,在第十章“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的第四十五条对审批权下放后县级民政部门如何加强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提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在线监管与入户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低保审核认定的监督检查。
(三)明确本自治区户籍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低保办法》提出“本自治区户籍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操作规程》第五条明确“在本自治区户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1名以上(含1名)成年人拥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家庭(已在外省、区、市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除外)。”
(四)明确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低保办法》提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支出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操作规程》在第六条对哪些人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哪些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了明确规定。并且在第八条对整户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哪些人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了明确,这些按可以按“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的情形是在《低保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的新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进行了新调整。《操作规程》第四章一整章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认定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家庭收入如何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如何核算、支出性困难家庭收入如何核算、家庭财产如何核查、哪些是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情形(即“一票否决”情形)等,在原来桂民规〔2019〕2号的基础上结合基层实际情况进行了重新明确和调整。
(五)明确低保申请和审核认定操作流程。《操作规程》从第五章到第九章从低保申请及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和公示、认定和资金发放等各种环节,在原来桂民发〔2016〕79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低保办法》的新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对民主评议的情形作了明确要求,什么情况下开展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谁组织、哪些人参加、评议什么内容以及评议的作用等都提出了详细的要求,避免基层经办人员滥用民主评议。
(六)明确公示的范围和时间,强化公示的作用。《操作规程》结合《低保办法》的新要求,在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和三十六条都对公示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要求公示到屯,公示多长时间,公示有异议如何处理,公示什么内容,如何开展长期公示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在弱化民主评议环节的同时,强化公示作用的发挥,通过加强公示环节,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七)明确城市或者农村困难家庭的认定办法、分档或者补差发放的具体办法。《低保办法》提出“城市或者农村困难家庭的认定办法、分档或者补差发放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操作规程》在第七条明确哪些人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对城市或者农村困难家庭的认定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在第三十五条提出“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可以按照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或分档确定保障金”,并对具体的分档发放办法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低保对象进行分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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