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是养老服务保障的重要对象,照护服务是他们最突出的急难愁盼问题之一。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是国家层面在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方面的一次重大创新,是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重要举措,是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的重要步骤,是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增强养老机构照护服务功能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办的一件好事实事。《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 在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工作内容、资金分配、工作要求等方面提出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和额度、申请流程、规范管理、资金分配、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
(一)救助对象和额度。救助对象明确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评估为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本辖区养老机构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本救助范围。救助额度为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实际收费标准减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已获得的行政给付的总和。同时对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和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确定提出要求,并由县级民政部门合理确定养老机构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费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明确将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高龄补贴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列为行政给付项目。
(二)申请流程。明确了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救助申请的流程和具体要求。一是在对象发现方面主要有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两种方式,同时明确了组织开展评估的主体和评估要求。二是明确申请救助的程序和要求。三是明确了县级民政部门审核职责。四是区分《通知》印发实施前后的具体情况,对资金发放渠道和计发时间等提出要求。五是对救助对象的资格审核、救助金额及调整退出机制提出要求。
(三)规范管理。一是在机构要求方面,明确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需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同时对制度建设、服务质量水平提出明确要求。二是鼓励养老机构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的同时,签订代扣代缴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费用协议,确保依照协议将集中照护救助金及时足额支付给养老机构,减少发生服务矛盾纠纷事件。三是在绩效管理方面,提出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明确了绩效补助资金发放要求和资金来源。
(四)资金分配。提出在分配该项救助资金时,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需求因素、财力因素和绩效因素。
(五)工作要求。一是要求加强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指导检查,层层压实各级民政部门责任,同时明确了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和养老服务等业务部门工作责任。二是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三是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加强信息系统平台应用,共享数据、整合资源,加强协同、赋能基层,开展委托代办、线上申请审核等便民服务,及时报送信息,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效果开展跟踪监测。四是要求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加强政策宣传,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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