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1年12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等文件精神,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1〕7号),进一步完善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对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全区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两年的实践积累,《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1〕7号)部分条款与国家的相关规范、技术标准,以及当前的管理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地方。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老服务补贴的管理,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4〕4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三)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29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2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补贴适用的对象和种类。《办法》明确了补贴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明确了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三类。
(二)申请补贴必须具备的条件。一是根据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明确了“依法办理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条件。二是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以及发挥补贴激励的作用促使养老机构符合相关规范,有效降低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和风险,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规定,增加养老机构“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基本要求。三是为确保养老机构在安全前提下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参考部分省市近年来发放补贴与安全管理挂钩的做法,督促养老机构高度重视安全和服务质量工作,明确“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服务纠纷”“申请年度内无重大服务纠纷”“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等作为申领补贴的基本条件。四是2020年我区建成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自治区、市、县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四级信息实时互联,明确“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条件,便于对养老机构的精准监管。五是明确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的申领条件。六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明确了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运营补贴的相关对象条件。七是按照《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支持的项目均已享受国家相关补贴支持,不再继续享受建设补贴;同时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将有限的财政资金用于保基本兜底线上,对发展旅居养老、会员制等模式的养老床位不发放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三)补贴标准。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照自建或购置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运营补贴针对明确的4类失能老年人,采取养老机构等级、老年人能力等级相结合的方式,区分20个档次给予每人每月60-190元不等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给予50-400元岗位津贴。
(四)建设和运营补贴核算规定。根据《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相关规定,并参考兄弟省市经验,结合我区实际,明确提出“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的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建筑面积每30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进一步明确床位的核算标准,便于基层结合实际情况操作执行。同时,根据机构养老的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运营补贴发放计算方法,明确提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按月核算。老年人入住满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不满15日的不纳入计算,不享受运营补贴。入住老年人暂时离院且连续满15日及以上的,自老年人归院之日起,重新计算运营补贴”,便于基层结合实际情况操作执行。
(五)补贴资金来源。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明确从自治区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解决。
(六)申请程序。养老服务补贴由机构和个人通过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当年7月15日前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岗位津贴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当年7月15日前通过其目前在职的养老机构向所管辖的民政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同时提出了政策衔接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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