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审核认定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的功能,防止返贫致贫,实现救助帮扶政策全覆盖,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以及我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桂办发〔2020〕23号)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修订印发了《操作规程》。修订的《操作规程》从政策措施完善,责任落实,工作开展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加强,从而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主要内容
《操作规程》全文共九章四十一条,内容主要为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标准、申请、临时救助审核认定程序、临时救助方式及公示、资金管理及监管等流程管理和事项管理。
(一)关于基本原则。《操作规程》强调,临时救助审核认定工作应当坚持救急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关于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的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本自治区家庭〈指本自治区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含)的家庭。>
(三)关于临时救助标准。主要根据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
(四)关于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户籍地或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急难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在线提交申请。
(五)关于审核认定程序。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定。临时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0.5倍以上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六)关于临时救助方式及公示。一般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方式。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部门通过广西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接财政部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由银行拨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属在机构供养的救助对象由银行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
临时救助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对象所在的村(社区)、屯将救助对象的名单、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七)关于资金监管。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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