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行脱钩改革,以及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按方案要求执行的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改革工作要求,不断优化我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环境,推动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发挥作用, 自治区民政厅于2022年12月1日颁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该规定经过2年试行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为新形势下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为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精神,持续推动我区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在总结试行经验和深入研究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旨在高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化行业协会商会改革的要求,并为规范我区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二是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是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四是《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五是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共十三条。
第一条明确了本规定制定目的,在于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明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是明确了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可直接申请登记,但按照规定实行双重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不适用本规定。二是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明确了申请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除应具备成立登记社会团体的基本条件外,其名称要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业务活动范围还应在现行有效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等分类目录明确的行业或产品领域内。
第四条明确了申请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发起人的数量、条件与职责。其中,发起人应当是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两年以上的、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如需具备行业资质的还应当取得资质许可。本条还同时明确了申请直接登记自治区级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一般是本自治区内有代表性的企业。
第五条明确了对申请直接成立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审核程序,以及明确在审查直接登记申请时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六条明确了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修改章程核准的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需要变更登记的,自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完毕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需要修改章程的,自履行内部民主议事程序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请核准。
第七条明确了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申请注销登记的有关程序和时限要求: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
第八条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在登记审批和章程核准中推动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审查、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体系,以及履行有关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
第九条明确了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参照有关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总体方案及政策执行。其中,行业管理部门按职责对行业协会商会履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职责,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对行业协会商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事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条明确了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加强信息公开和依法接受监管。
第十一条说明了本规定未涉及的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说明了本规定的解释主体为自治区民政厅。
第十三条说明了本规定的施行时间。
公众咨询电话:0771—2615828;0771—2809711。
文件下载: